關于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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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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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辦發〔2010〕18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參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風險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受市政府委托,承擔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代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和協助市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等項任務。
第四條 法律顧問室與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法律顧問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或調研員兼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法律事務科為法律顧問室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法律顧問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大民事(含經濟,下同)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法律論證并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參與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參與涉及市政府的非訴訟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參與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查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五)受市政府指派,參與、指導、協調、處理市屬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法律事務;
(六)指導和協助市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條 法律顧問室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室主任兼任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
法律顧問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討論工作,分管和指導法律事務科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 市政府建立專、兼職法律顧問制度,設立法律專家數據庫。
法律顧問由法律顧問室推薦,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經商人事、編制等部門同意后,可聘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雇員制專職法律顧問。專職法律顧問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報請批準后,由法律顧問室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解除,由法律顧問室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條 根據具體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在法律專家數據庫中臨時約請兼職法律顧問。具體工作結束后,兼職法律顧問的工作任務隨之結束。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專家數據庫的專家從法學理論、法律實務、政府法制、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科學技術等領域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才中選錄。
第十二條 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的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備案。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應有計劃地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為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服務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條 專、兼職法律顧問通過調查研究、專題咨詢、商務洽談、委托代辦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對市政府擬制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擬作出的重大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等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專題咨詢的,專、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論證,并提供規范的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采購的合同(協議)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需要法律顧問參加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法律顧問室,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法律顧問室指定專職法律顧問或約請兼職法律顧問參加。
擬以市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的,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給法律顧問室后,專、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及時、準確地對合同(協議)進行修改、審查。
第十七條 經市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顧問代理的訴訟、仲裁或非訴訟事項,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辦理委托手續。專、兼職法律顧問根據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市政府參與訴訟和仲裁案件,參與涉及市政府的非訴訟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十八條 專、兼職法律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涉法問題,可提出書面建議,提交法律顧問室,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室負責人審查并簽批,加蓋法律顧問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規則呈報。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室提出的經市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政府法律事務報告和備案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向法律顧問室及時書面報告涉及訴訟、仲裁、非訴訟糾紛等法律事務的動態以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處理有關涉法事務的,按程序報批后,使用市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準確、客觀、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務具備應有的質量水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市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市政府法律顧問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違職業道德或有損職務聲譽的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違廉政建設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可閱讀上級和市政府的有關文件和內部資料。閱讀文件的范圍和辦法由法律顧問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予以協助的,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 法律顧問室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后,可就法律顧問的工作薪酬等事項與受聘方進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