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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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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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民用建筑節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湛江市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
本辦法所稱既有民用建筑(下稱既有建筑),是指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未按照節能標準建造的民用建筑。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的節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民用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含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
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發揮建筑節能示范作用。
第二章 民用建筑節能
第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既有建筑的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并參照執行新建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的推廣應用工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發布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目錄和限制、淘汰的建筑耗能產品目錄。
第九條 政府鼓勵建筑節能科研成果和技術的推廣應用?萍脊芾聿块T要在建筑節能產品研究和產品推廣示范方面加大力度。
第十條 建筑節能產品、設備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達到企業標準。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生產領域加強對建筑節能產品、設備質量的監督檢查,定期向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申請報告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分析篇(章)。
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節能評估意見對項目節能分析篇(章)進行審查,并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核準、審批的項目,不予核準或審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明確約定執行有關建筑節能技術規范和標準,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筑節能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大中型民用建筑設計方案應當有建筑節能專題報告,明確建筑節能措施、目標等內容。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對建筑節能的內容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經審查的,不得出具審查意見書。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審查意見應當定為不合格。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審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查驗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報告和審查意見書。
建筑節能的內容未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節能工程開工前,編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技術專項方案,由企業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審批。
施工單位應當對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作業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施工現場所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配電等材料設備必須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且送檢合格。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在監理規劃中明確建筑節能要求,并編制建筑節能監理細則,制定詳細的監理措施和要求,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配電材料等設備,以及涉及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節能檢測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項目,責令其限期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筑節能進行專項驗收,并將專項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達不到建筑節能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建筑節能公示,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項目建設承諾書應當明確建筑節能條件及公示要求等內容。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鼓勵建設單位進行節能建筑能效評估,并將建筑能耗指標標識在建筑物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對已采取節能措施的民用建筑進行使用、裝修、改造和維護時,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節能維護體系,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二十四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節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負責建筑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建筑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將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等的能源消耗情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活動,鼓勵建設節能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及建筑節能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筑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條 政府鼓勵與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對作出突出成績或貢獻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賓館、酒店、醫院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統一設計和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鼓勵有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墻的民用建筑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造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試點示范工程。
第三十一條 鼓勵創建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小區),實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小區)評選制度。對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小區)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證書和標牌,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或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濫用行政權力,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筑節能產品品牌、銷售單位、建筑節能技術服務機構或建筑節能設施施工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建筑物,因使用年限、功能變化等因素,其能源消耗超過規定標準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適用本辦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達不到建筑節能要求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獎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農民個人建造節能住宅,并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