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眉府發〔2010〕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
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效治理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土地整理等)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掛靠行為:
(一)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單位以租借、買賣或以交納管理費等方式獲得使用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證書及相關資料并以他人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
(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由非投標單位銀行賬戶轉出,或雖由投標單位銀行賬戶轉出,但先由非投標單位人員將投標保證金存入投標單位或有關個人賬戶,或以其他方式抵押。
(三)投標或承包工程單位使用的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及與項目有關的主要質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員等為非本單位人員。
(四)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勘察設計費、監理費和服務費等不在本單位核算,資金未在項目所在地設專戶,而實際由項目負責人直接支配和獨立核算,且項目負責人非本單位人員。
(五)承包合同約定的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崗或嚴重缺崗,實際由非本單位人員履行職責。
(六)其他形式的掛靠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轉包行為:.
(一)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他人。
(二)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于正常水平。
(三)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違法分包行為:
(一)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
(二)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勞務作業除外。
(三)招標文件和總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將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專業工程發包給他人。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需與投標文件承諾相一致,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變更。
(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履行職責;
(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
(三)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稱職導致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四)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六)意外死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形確需更換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明,經建設單位同意,報行政監督部門審批后方可變更。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投標承諾。項目管理部其他工程技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投標承諾配備,如確需更換,須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完善中標單位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壓證施工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在合同備案時,將中標方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提交市發展改革委(市招管辦)代管,至合同標的主體工程完工后才能退還。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投資方或項目業主)應規范項目發包行為,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同時承擔和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依據招標文件和相關規定,及時簽發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監督項目承包單位人員、設備及時到位,認真履約;
(二)檢查施工、監理單位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到崗履責情況,發現施工、監理單位有掛靠行為時,應及時向相關監督部門報告并作相應處理;
(三)發現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監理費、服務費等走向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流入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人員賬戶。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的監督管理,規范投標行為,并承擔和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嚴格招標程序和資格審查條件,防止掛靠行為。
(二)指導招標人、市交易中心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額度、繳納及返還方式、沒收等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加大項目投標和項目承接中的風險控制力度,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三)施工期間保管中標方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四)逐步建立市、區縣網上招投標統一平臺,建立投標人信息庫,實行招投標信息共享,對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個人實行投標資格限制。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加強對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管,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各方主體行為;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等相關監督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查處和打擊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以上部門承擔和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充分利用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監管、信用評價管理、資質資格監管、行政執法檢查、竣工驗收備案等手段,積極開展對全市建設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各方主體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二)做好重點建設工程協調工作,檢查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和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預防掛靠行為,及時解決影響項目計劃完成的問題,確保工程建設目標實現。
(三)做好建設行業信用評價管理,互通情況,實現齊抓共管、資源共享,及時曝光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市監察局對項目業主、相關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行政監察,對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等行為查處不力,壓證施工制度和崗位考勤制度執行不嚴,甚至徇私舞弊、故意縱容等行為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由相關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或中標資格、終止合同履行、停業整頓等處理,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取消或限制其在本市境內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和承攬資格,并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相關監督部門提交市招標投標監督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研究處罰措施,或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對工程項目建設中掛靠、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的署實名舉報,主管部門應當按分工受理、查處,并將結果告知檢舉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非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投標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合法的人事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