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暨電子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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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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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暨電子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0〕137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省屬駐市有關單位:
《六盤水市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暨電子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盤水市市級行政審批
電子管理暨電子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六盤水市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暨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正常使用和維護,確保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六盤水市市級政務服務工作管理辦法》及電子政務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監察系統包括六盤水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六盤水市級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監察系統”)、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以下簡稱“中心網站”)3個部分,是六盤水市電子政務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活動。
第四條 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的牽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電子政務和行政審批信息系統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牽頭擬定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牽頭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軟件、硬件的維護、維修、升級和安全工作;
(三)牽頭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數據備份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災難恢復預案;
(四)監控行政審批監察系統運行情況,協調解決系統使用和維護中出現的問題;
(五)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各種信息的配置、維護工作;
(六)負責審批系統、中心網站的日常管理;
(七)負責使用審批系統、中心網站開展信息公開、業務指導、協調督辦等工作;
(八)牽頭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管理和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條 市監察局負責運用監察系統對系統中各事項的辦理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察。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監察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二)負責市監察局內部網絡的建設和維護,并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保證本局需要使用監察系統的人員能通過市電子政務內網正常使用系統;
(三)使用監察系統開展監督、監察;
(四)確定監察系統中各種信息的配置、維護需求,并書面提交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五)負責監察系統管理和使用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
第六條 市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技術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負責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托管的硬件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監控硬件設備運行情況并及時通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三)負責行政審批監察系統運行網絡的建設和維護,保證網絡暢通;
(四)為行政審批監察系統安全工作、系統應急處理、數據備份和軟件、硬件的維護、維修、升級等,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條 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配置的各事項的實施機關(以下簡稱“審批系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審批系統辦理該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使用審批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定完善本單位使用審批系統的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網絡的建設和維護,并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保證本單位需要使用審批系統的人員能通過市電子政務內網正常使用系統;
(三)保證本單位所有已在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配置的事項全程通過審批系統進行辦理,并保證系統中的辦理信息與實際工作相一致,杜絕不使用系統辦理、錄入虛假辦理信息等情況;
(四)確定本單位在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各種信息的配置、維護需求,并書面提交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五)督促本單位管理和使用審批系統的人員在工作日登錄系統查看、處理相關業務;
(六)負責本單位管理和使用審批系統的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
(七)對本單位管理和使用審批系統的人員加強教育,確保其按照相關規定正常、安全使用系統。
第八條 監察系統的下列信息,市監察局應當作為配置、維護需求,書面提交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一)監察系統的管理和使用人員及其權限;
(二)監察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且已被系統記錄的誤操作;
(三)監察系統其他需要配置、維護的信息。
第九條 審批系統使用單位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本單位的配置、維護需求,書面提交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一)本單位管理和使用審批系統的人員及其權限;
(二)本單位擬在系統中配置的事項及其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方式及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期限、收費標準和依據、辦理環節、辦理機構、辦理人員等,或系統中已配置事項的上述內容發生變動的;
(三)本單位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分管本單位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
(四)本單位政務服務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工作人員;
(五)審批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且已被系統記錄的誤操作;
(六)本單位其他需要配置、維護的信息。
第十條 市監察局、審批系統使用單位書面提交的配置、維護需求,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分析配置、維護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配置、維護需求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及時書面回復提交需求的單位,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三)配置、維護需求必要且可行的,予以配置、維護,并作好配置、維護記錄。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外的配置、維護需求,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提供,并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管理和使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網絡、信息系統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經相應的技術培訓,能熟練操作后,方可使用行政審批監察系統;
(三)嚴格按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市信息管理中心等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操作;
(四)及時更換系統賦予的通用密碼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冒用;
(五)不得在系統中進行非法、越權操作;
(六)用戶賬號只能由本人使用,嚴禁冒用他人賬號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賬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修改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身份認證、數據保護、安全保密、監控管理等技術措施;
(二)制作、復制、傳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系統,竊取信息;
(四)擅自對系統中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復制等;
(五)未經授權查閱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操作;
(七)故意干擾系統暢通;
(八)從事其他危害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中的數據,僅是對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審批系統使用單位使用系統進行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不能代替原始資料。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審批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 管理和使用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市信息管理中心視其情節給予教育幫助、督辦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