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醫療廢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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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六盤水市醫療廢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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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發〔2010〕131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醫療廢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六盤水市醫療廢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廢物的范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執行。醫療廢物具體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污水、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分期分批逐步實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全市范圍內醫療衛生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必須逐步實現集中無害化處置。當前,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要實現全部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由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承擔。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標識,采取防滲漏、防蚊蠅、防鼠、防蟑螂、防盜竊以及防止兒童接觸的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條件具備時,納入集中處置范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收費標準按《關于核定六盤水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市價費〔2009〕158號)執行。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醫療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病人加收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至少每2日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1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規范。采用高溫焚燒方式進行處置的,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滅菌標準,確保醫療廢物轉變為一般的固體垃圾后,方可用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固體廢物經營許可證,獲得批準后方可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建醫療廢物處置工程。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設備、場所。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設備,運送車輛和場所必須設立警示標志標識,并嚴格管理和維護。醫療廢物運送車輛免收本市行政區劃內過路費。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內部及時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品、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助和現場救援;同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源頭執法力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自覺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一條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進行工作聯系,也可以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或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由有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問題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解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問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醫療廢物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