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 令
第49號
《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已經2010年10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 署長 柳斌杰
商 務 部 部長 陳德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關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現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第2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動畫音像制品租賃服務,無須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但應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經營地址、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其他事項參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