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旅行社分社經營出境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旅行社分社經營出境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
關于旅行社分社經營出境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旅行社分社經營出境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依據《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現就旅行社分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我局或我局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出境游組團社”),可以設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以下簡稱“出境游分社”)。
二、出境游分社依照《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出境游領隊證,省級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上述《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核、制作、發放和監督管理職責。出境游分社申請領隊證的人員,必須是與設立社或者出境游分社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三、出境游分社依法向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出境游團隊名單表,省級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履行受理、審核、監管等職責。
四、出境游分社的出境游專用印章必須標注“**旅行社**分社”,連同其負責簽發“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的人員(即“授權人”)簽字,由設立社建立相應的制度進行管理,并通過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旅游局備案,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數據庫。目前已在工商和旅游部門完成登記及備案手續的出境游分社,應在2011年2月底前按程序報送出境游專用印章及授權人簽字的備案資料。
五、出境游分社的簽證專辦員卡,由其設立社通過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旅游局的旅游促進與國際合作司申請,具體管理辦法由旅游促進與國際合作司制定。
六、接受委托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業務的旅行社及其所設立的分社,不適用于本《通知》,違反者,按《旅行社條例》關于無許可經營的規定處罰。
七、本《通知》所稱的出境旅游業務,不包括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本《通知》所規定的事項,不適用于指定經營赴臺旅游業務的出境游組團社及其分社開展赴臺旅游業務。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