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
環辦函[2010]1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派出機構,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各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2009〕113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中化學品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生產、使用和經營企業,需按“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批準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
《通知》實施一年來,通過編制環境保護報告,規范了進出口有毒化學品實際生產、使用企業環境行為;通過環保核查,地方環保部門掌握了轄區內有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的情況;通過多次培訓,提高了地方環保和企業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在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為進一步規范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中貿易經營企業行為,加強對有毒化學品流向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貿易經營企業在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口放行通知單時,須提交實際使用單位信息。實際使用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編制環境保護報告/年度備案表,并接受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上述要求分階段、分不同化學品品種逐步實施。具體為:
1. 自2011年4月1日起,進口丙烯腈、1,2-二氯乙烷的貿易經營企業及其實際使用單位。
2. 自2012年1月1日起,進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中其他化學品的貿易經營企業及其實際使用單位。
三、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做好本轄區有毒化學品實際使用企業環境管理登記事項的預審和后期監管工作,加強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切實防范有毒化學品環境風險。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