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
國土資源部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我部制定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現予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可以按照《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規定,報名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如下證明: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相應復印件;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及相應復印件;
(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證書及復印件;
(四)相關工作履歷證明。
持香港、澳門地區或者臺灣地區、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留學服務的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個人工作履歷證明應由考生承諾如實提供,并附考生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簽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可任選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的考區開放城市之一報名。報名資格通過審查的,在報名地設置的相應考場參加考試。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一律使用中文進行主觀題答題,簡體或繁體不限。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繳費標準,與報名考區內地考生相同。
六、不予受理報名的情形和違規處理等,參照內地報考人員管理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