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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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政發〔2010〕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檔案事業發展需要,加強檔案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山東省檔案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管理國家所有檔案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是檔案人員上崗的憑證,是檔案工作人員評選先進、申報檔案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之一。
第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實行分級管理。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檔案工作人員的《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各單位《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第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申請《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
第六條 申請《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熱愛檔案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基本知識,掌握檔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獨立從事檔案管理的基本能力;
(四)參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檔案工作人員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后,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檔案專業繼續教育,接受檔案及相關專業新理論、新技術的學習,充實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
第八條 取得《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檔案工作人員應依法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本職范圍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二)有權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向本單位領導提出改進檔案工作的建議,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
(四)有權對本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并報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取得《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后,應于每年年底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個人年度業務工作總結,作為評審持證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評選優秀檔案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并建議所在單位追究本人責任或調離檔案專業崗位:
(一)弄虛作假,獲取資格證書的;
(二)工作嚴重失職,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檔案崗位職責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在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培訓考試或在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擅自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從事檔案工作而造成檔案損失的;
(三)偽造涂改《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內部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時,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所在單位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出原工作單位時,可帶走所取得的《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但應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證書中和本人業務檔案里注明調出時間。在市轄區內,調出人員仍從事檔案專業工作的,由調出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向調入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證明和業務檔案,《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經調入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泰安市檔案工作人員管理試行辦法》(泰政發〔1990〕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