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鎂行業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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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鎂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鎂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號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范鎂行業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鎂工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鎂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鎂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鎂行業準入條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鎂行業準入條件
為加強鎂行業管理,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和投資行為,促進鎂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及規模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鎂冶煉項目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要求,符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城市市區及周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鎂冶煉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鎂冶煉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開采鎂礦資源,應遵守《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四)現有鎂冶煉企業生產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于1.5萬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萬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鎂冶煉企業并購小型鎂廠。
二、工藝裝備
(一)工藝
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熱法煉鎂且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系統。其工藝技術指標為:還原鎂收率≥80%、硅鐵中硅利用率≥70%、粗鎂精煉收率≥95%。必須擁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和低SO2尾氣濃度治理的工藝及設備;創造條件對還原渣進行綜合利用。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裝備
煅燒系統:采用節能環保型回轉窯,必須余熱利用;以氣體為燃料的可控豎窯。
配料制球系統:采用微機配料,實現機械化操作,輸料系統全封閉。
還原系統: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還原爐,用氣有計量,實現機械化出渣。
精煉系統:采用坩堝熔化,用氣體燃料;合金用電爐保溫,連鑄機澆注,有氣體保護。
所有爐窯均采用PCL或DCS計算機遠程控制系統,使鎂冶煉裝備高效、節能、環保、安全、自動化控制,達到目前國內先進水平。
鼓勵積極研發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
三、產品質量
(一)原生鎂錠
原鎂質量應達到GB/T3499—2003標準。
(二)鑄造鎂合金錠
鑄造鎂合金質量應達到GB/T19078—2003標準
四、資源、能源消耗
注:根據氣體燃料的熱值和用量或煤制氣用煤量折成標煤。
禁止用原煤直接加熱各種爐窯(部分企業回轉窯噴煤粉除外)。應采用清潔能源(焦爐煤氣、半焦煤氣、天然氣、煤層氣、兩段式發生爐煤氣和電等),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和余熱利用技術。
五、資源、能源綜合利用
鎂還原渣綜合利用率≥70%。鎂還原渣中氧化鎂的含量≤8%。要積極利用鎂還原渣生產鎂渣硅酸鹽水泥等建材產品,減少廢渣排放。
生產全過程余熱綜合利用率≥80%。包括回轉窯窯頭窯尾的余熱及鎂還原渣的余熱等。
六、環境保護
(一)鎂礦山和冶煉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礦山、冶煉項目,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生產。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法定義務。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將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計劃目標內。
(二)廢氣
在原料處理、轉運、熔煉、加工等過程中所有產生粉塵的部位,必須配備收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安裝環保部門認可的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廢氣排放達到《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三)廢水
廢水排放達到《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四)廢渣
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污染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
(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
(六)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鎂生產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七)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按新的標準執行。向有相關地方污染物標準的地區排放污染物的,應滿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七、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防護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鎂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八、勞動保險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九、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現有生產企業要盡快達到準入條件中規定的生產規模、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資源能源消耗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險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關部門在對鎂生產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要以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鎂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十、附則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硅熱法鎂冶煉企業,電解法鎂冶煉準入條件另行制定。
本準入條件將依據國家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進行修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準入條件自2011年3月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