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成立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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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衛生部關于成立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的通知
衛生部關于成立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適應衛生應急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我部決定成立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并制定了《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見附件1)。
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下設應急管理組、突發急性傳染病組、鼠疫防治組、中毒處置組、核和輻射事件處置組、緊急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心理救援組等8個專業組,成員共計169人(具體名單見附件2)。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任期3年。
原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自即日起撤銷。
特此通知。
附件:1.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管理辦法
2.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名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衛生應急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成立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員會)。
第二條 為加強和規范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決策、咨詢、參謀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衛生部組建和管理。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統一協調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負責提出專家咨詢委員會設立、變更、撤并的意見,受理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作為衛生部的咨詢組織,應當遵循科學嚴謹、求實創新、主動參與的原則,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積極開展衛生應急相關領域的研究,為完善國家衛生應急體系、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決策咨詢。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國內外衛生應急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了解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二)參與研究制訂國家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與發展有關規劃、政策、法規及各類實施方案;
(三)對衛生應急領域重大項目的立項和評審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對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和處置各環節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并給予技術指導;
(五)承擔衛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國內從事公共衛生、臨床救治、衛生管理及相關領域工作的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七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專業組。各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負責管理、協調本組的業務工作及日;顒。
第八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設立秘書處,承擔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原則上,秘書處設在主任委員所在單位。各專業組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組長指定1名秘書承擔本組日常事務。
第三章 委員
第九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二)原則上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職稱,也可酌情吸收部分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年富力強的副高級專業職稱技術人員;
(三)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內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有良好的敬業和奉獻精神,能積極參加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五)原則上,年齡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十條 委員由衛生部聘任,任期3年。期間,專家咨詢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增聘委員,增聘名額和人選由專家咨詢委員會提請衛生部批準。
第十一條 委員聘任程序:
(一)采取相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推薦和專家提名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專家咨詢委員會候選委員;
(二)被提名或推薦的候選委員填寫《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候選委員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
(三)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遴選工作,擬定委員名單,報衛生部審定;
(四)衛生部審核批準后頒發聘任證書。
第十二條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專家咨詢委員會舉行的各項活動,獲取相關信息資料;
(二)向衛生部及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可自愿退出專家咨詢委員會。
第十三條 委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專家咨詢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咨詢委員會各項活動,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衛生部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的咨詢、調研任務;
(四)在咨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和重要資料,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第十四條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員,予以解聘: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
(二)未經專家咨詢委員會同意,以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名義發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表有關言論或者組織相關活動;
(三)連續2次不參加專家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
(四)連續3次不參加本專業組組織的活動;
(五)因客觀情況或個人原因不能承擔工作的。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重大事項由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及下設各專業組于每年年終向衛生部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工作計劃經衛生部同意后實施。
第十七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通報情況,征求意見,研究審議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根據衛生部要求,可臨時召開相關委員參加的咨詢會議,研討相關工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各項決定采用民主討論、協商一致的原則作出,必要時可采用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時,持同一意見的票數超過與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各專業組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各組活動規則,明確組內委員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專業組活動規則應當報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衛生部備案。
第五章 經費和刊物
第二十條 衛生部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年度例會、各專業組的日常業務活動、有關專題會議和專家現場指導等。
第二十一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不定期編印《專家建議》,用以刊發專家建議、專題報告和工作動態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