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武縣油化二廠訴瑞昌縣流莊鄉磚瓦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武縣油化二廠訴瑞昌縣流莊鄉磚瓦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武縣油化二廠訴瑞昌縣流莊鄉磚瓦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武縣油化二廠訴瑞昌縣流莊鄉磚瓦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批復
1985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縣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就成武縣油化二廠訴江西省瑞昌縣流莊鄉磚瓦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報我院指定管轄。經與瑞昌縣人民法院聯系,確定該案合同的簽訂地是瑞昌縣,合同履行地是成武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簽訂地與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合同簽訂地的瑞昌縣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原告的起訴,就不應再將該案移送成武縣人民法院審理,F指定該案由江西省瑞昌縣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