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自1987年開始,國家對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實行總量控制制度。2003年,農業部印發了《關于2003—2010年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在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漁業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海洋捕撈漁船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撈強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廣大漁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9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十二五”期間加強海洋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堅持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實施之后,特別是2003年以來,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措施、強化監督管理,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漁民和社會各界控制捕撈強度、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撈漁船盲目增長的態勢得到初步遏制,漁船管理逐步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漁船管理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在快速發展階段,人口數量多、就業壓力大,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可持續利用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撈強度仍然超過資源的可承載能力。特別是隨著新的國際海洋制度的建立,我國與周邊國家陸續簽訂漁業或海域劃界協定,我漁船的作業漁場縮小,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仍然是一項十分緊迫和艱巨的任務。
堅持并不斷完善海洋漁船控制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笆濉逼陂g,繼續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末,全國及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不突破《實施意見》確定的2010年實際控制數(詳見附表)。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完成“十二五”控制任務的基礎上,加大漁船控制和減船轉產力度。超額完成控制任務的,空出指標可由相關。▍^、市)統一調劑,用于以提高漁船安全性和節能減排環保為目的的標準化漁船更新改造,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制定。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不動搖,切實采取針對性措施,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強化執法監督,加強部門協調,確保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捕撈漁船控制任務,爭取早日實現捕撈強度與海洋生物資源可捕量相適應的目標。
二、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漁船管理水平
積極推進漁船標準化建設。漁業部門要組織科研單位和有關機構研究開發標準化漁船船型,推廣使用國產船用關鍵設備,引導和鼓勵漁民使用標準化漁船,提高漁船安全適航性,促進漁船節能減排,推進漁船現代化、自主化進程。要加強對修造船企業和漁船用柴油機廠的監督管理,嚴格實行漁船修造企業資質認可制度和產品型式認可制度,推進漁船標準化管理和柴油機型譜、機號管理,禁止企業和個人隨意更改漁船主機功率、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銘牌功率等行為。對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依法嚴肅查處。
切實加強漁船建造等環節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漁船管理制度,對漁船建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拆解等環節進行嚴格審查,落實簽發人責任,對違反規定、違規簽發各類證書證件的要依法追究簽發人責任。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漁業、工商、公安、船舶行業管理、交通和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漁船修造企業的監督管理,制造、更新改造漁船必須憑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文件。加強輔助船、養殖船、休閑船、遠洋船和出口船等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禁止以建造上述漁船名義建造國內捕撈漁船,禁止制造(按規定淘汰舊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撈漁船的除外)、進口在我國管轄水域生產的漁船。加強對跨地區建造漁船的監督管理,漁船建造地和漁船所有人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新的“三無”漁船產生。根據《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和污染防治要求,制訂老舊漁船報廢標準和操作管理辦法,推進老舊漁船更新改造,對報廢漁船實行定點拆解并監督落實。
進一步規范漁船流轉和登記管理。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漁船購置審批手續,及時收回相關船舶證書證件,并按規定重新辦理過戶登記,明確船舶權屬關系,維護漁民合法權益。要積極推進漁船交易服務中心或信息平臺建設,引導漁民進場交易,規范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公開交易信息,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探索建立捕撈業準入制度,捕撈許可證要優先發給當地專業漁民和漁業企業。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應在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強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漁船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監管責任。
加強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海洋捕撈漁船檔案和動態管理數據庫,整合船網工具指標、漁船檢驗、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數據,確保漁船數據統一規范,實現漁船管理各環節相互銜接。積極推進漁船船位監控、漁船自動識別和電子標識等管理系統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漁船實行實時、動態管理,提高執法監管效率,提高漁船管理和安全生產現代化水平,減少船舶碰撞等安全生產事故。
三、規范漁具漁法,強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加強漁具漁法規范管理。盡快制訂捕撈漁具準用目錄,實行漁具漁法審查認定和準入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規定最小網目尺寸,制定各種漁具的限制使用措施。通過政策調整和制度約束,逐步淘汰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破壞嚴重的作業方式,合理調整捕撈作業結構和漁船、漁具規模。到“十二五”期末,未列入漁具準用目錄的漁具漁法一律禁止使用。
堅持并不斷完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統籌考慮資源利用和保護效果、漁民接受程度、經濟社會影響及執法管理能力等各種因素,不斷完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鞏固休漁成果。加強對漁民的宣傳教育,采取配套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好休漁期間部分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確保休漁制度平穩有序執行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加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和海洋牧場建設,推進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逐步修復漁業資源及其棲息環境。
四、加強政策支持,努力促進捕撈漁民轉產轉業
繼續鼓勵漁民減船轉產。要落實好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政策和項目,重點支持壓減拖網、張網等對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嚴重的漁船以及因海域劃界等原因而退出傳統作業漁場的漁船。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資金投入,落實配套措施,加強就業服務,積極引導捕撈漁民向水產養殖業、加工流通業、休閑漁業及其他非漁產業轉移。要利用各部門、各地培訓優惠政策,落實培訓經費,開展職業培訓以及轉產轉業和陽光工程等轉移就業培訓,切實提高漁民素質和生產技能,拓寬漁民就業渠道。
完善漁區社會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視轉產轉業漁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妥善解決轉產轉業漁民生產生活出路,根據漁區社會經濟特點,按照政府補貼、社會統籌、漁民合理負擔的原則,將其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積極推進漁業保險進程,引導鼓勵漁民參加漁業互助保險,提高漁業風險保障能力,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認真執行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要嚴格按財政部、農業部《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確定補助對象,規范補助發放程序,防止以有證無船、一船多證、一證多船、非法船舶、偽造證件等形式套取補助資金,嚴禁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禁止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
五、強化執法管理,確保漁船管理制度實施
加強漁政隊伍建設。推進漁政人員納入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不斷改善執法裝備水平,提高人員素質,增強執法能力,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的漁政隊伍。按照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督察規定(試行)》,建立漁政隊伍層級督察機制,規范漁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漁業行政執法力度,漁政管理、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嚴格漁船建造審批、檢驗、登記、捕撈許可等環節的管理,確保各個管理環節相互銜接,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切實加強漁業執法工作。有關部門要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加大對“三無”漁船、違規建造漁船、使用假船名標識及“套牌”漁船、騙取或偽造漁船證書證件、擅自涂改遮擋船名船號、擅自改變主機功率等主要船舶技術參數和無證生產漁船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未取得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資質、非法建造海洋捕撈漁船的企業,工商、公安、船舶行業管理、交通、安監和漁業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漁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控制海洋捕撈強度、養護海洋生物資源、修復海洋生態環境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將漁船控制目標納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責任,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漁船控制目標任務和漁船管理混亂、“三無”漁船、非法漁業活動多等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違反規定審批建造漁船、違規發放漁船證書證件,以及弄虛作假、偽造變造證書證件、套取騙取國家油價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漁業、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資源養護的關系,樹立全局觀念,認真組織實施漁船控制和捕撈強度控制工作,積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笆濉睗O船管理和捕撈強度控制目標的如期實現。
附件:
農漁發[2011]5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5758281.ceb
加強捕撈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6069169.doc
2010-2015年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6384627.xls
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
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自1987年開始,國家對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實行總量控制制度。2003年,農業部印發了《關于2003—2010年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在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漁業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海洋捕撈漁船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撈強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廣大漁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9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十二五”期間加強海洋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堅持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實施之后,特別是2003年以來,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措施、強化監督管理,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漁民和社會各界控制捕撈強度、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撈漁船盲目增長的態勢得到初步遏制,漁船管理逐步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漁船管理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在快速發展階段,人口數量多、就業壓力大,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可持續利用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撈強度仍然超過資源的可承載能力。特別是隨著新的國際海洋制度的建立,我國與周邊國家陸續簽訂漁業或海域劃界協定,我漁船的作業漁場縮小,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仍然是一項十分緊迫和艱巨的任務。
堅持并不斷完善海洋漁船控制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笆濉逼陂g,繼續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末,全國及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不突破《實施意見》確定的2010年實際控制數(詳見附表)。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完成“十二五”控制任務的基礎上,加大漁船控制和減船轉產力度。超額完成控制任務的,空出指標可由相關。▍^、市)統一調劑,用于以提高漁船安全性和節能減排環保為目的的標準化漁船更新改造,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制定。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不動搖,切實采取針對性措施,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強化執法監督,加強部門協調,確保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捕撈漁船控制任務,爭取早日實現捕撈強度與海洋生物資源可捕量相適應的目標。
二、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漁船管理水平
積極推進漁船標準化建設。漁業部門要組織科研單位和有關機構研究開發標準化漁船船型,推廣使用國產船用關鍵設備,引導和鼓勵漁民使用標準化漁船,提高漁船安全適航性,促進漁船節能減排,推進漁船現代化、自主化進程。要加強對修造船企業和漁船用柴油機廠的監督管理,嚴格實行漁船修造企業資質認可制度和產品型式認可制度,推進漁船標準化管理和柴油機型譜、機號管理,禁止企業和個人隨意更改漁船主機功率、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銘牌功率等行為。對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依法嚴肅查處。
切實加強漁船建造等環節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漁船管理制度,對漁船建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拆解等環節進行嚴格審查,落實簽發人責任,對違反規定、違規簽發各類證書證件的要依法追究簽發人責任。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漁業、工商、公安、船舶行業管理、交通和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漁船修造企業的監督管理,制造、更新改造漁船必須憑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文件。加強輔助船、養殖船、休閑船、遠洋船和出口船等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禁止以建造上述漁船名義建造國內捕撈漁船,禁止制造(按規定淘汰舊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撈漁船的除外)、進口在我國管轄水域生產的漁船。加強對跨地區建造漁船的監督管理,漁船建造地和漁船所有人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新的“三無”漁船產生。根據《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和污染防治要求,制訂老舊漁船報廢標準和操作管理辦法,推進老舊漁船更新改造,對報廢漁船實行定點拆解并監督落實。
進一步規范漁船流轉和登記管理。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漁船購置審批手續,及時收回相關船舶證書證件,并按規定重新辦理過戶登記,明確船舶權屬關系,維護漁民合法權益。要積極推進漁船交易服務中心或信息平臺建設,引導漁民進場交易,規范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公開交易信息,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探索建立捕撈業準入制度,捕撈許可證要優先發給當地專業漁民和漁業企業。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應在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強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漁船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監管責任。
加強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海洋捕撈漁船檔案和動態管理數據庫,整合船網工具指標、漁船檢驗、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數據,確保漁船數據統一規范,實現漁船管理各環節相互銜接。積極推進漁船船位監控、漁船自動識別和電子標識等管理系統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漁船實行實時、動態管理,提高執法監管效率,提高漁船管理和安全生產現代化水平,減少船舶碰撞等安全生產事故。
三、規范漁具漁法,強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加強漁具漁法規范管理。盡快制訂捕撈漁具準用目錄,實行漁具漁法審查認定和準入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規定最小網目尺寸,制定各種漁具的限制使用措施。通過政策調整和制度約束,逐步淘汰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破壞嚴重的作業方式,合理調整捕撈作業結構和漁船、漁具規模。到“十二五”期末,未列入漁具準用目錄的漁具漁法一律禁止使用。
堅持并不斷完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統籌考慮資源利用和保護效果、漁民接受程度、經濟社會影響及執法管理能力等各種因素,不斷完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鞏固休漁成果。加強對漁民的宣傳教育,采取配套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好休漁期間部分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確保休漁制度平穩有序執行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加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和海洋牧場建設,推進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逐步修復漁業資源及其棲息環境。
四、加強政策支持,努力促進捕撈漁民轉產轉業
繼續鼓勵漁民減船轉產。要落實好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政策和項目,重點支持壓減拖網、張網等對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嚴重的漁船以及因海域劃界等原因而退出傳統作業漁場的漁船。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資金投入,落實配套措施,加強就業服務,積極引導捕撈漁民向水產養殖業、加工流通業、休閑漁業及其他非漁產業轉移。要利用各部門、各地培訓優惠政策,落實培訓經費,開展職業培訓以及轉產轉業和陽光工程等轉移就業培訓,切實提高漁民素質和生產技能,拓寬漁民就業渠道。
完善漁區社會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視轉產轉業漁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妥善解決轉產轉業漁民生產生活出路,根據漁區社會經濟特點,按照政府補貼、社會統籌、漁民合理負擔的原則,將其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積極推進漁業保險進程,引導鼓勵漁民參加漁業互助保險,提高漁業風險保障能力,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認真執行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要嚴格按財政部、農業部《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確定補助對象,規范補助發放程序,防止以有證無船、一船多證、一證多船、非法船舶、偽造證件等形式套取補助資金,嚴禁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禁止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
五、強化執法管理,確保漁船管理制度實施
加強漁政隊伍建設。推進漁政人員納入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不斷改善執法裝備水平,提高人員素質,增強執法能力,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的漁政隊伍。按照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督察規定(試行)》,建立漁政隊伍層級督察機制,規范漁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漁業行政執法力度,漁政管理、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嚴格漁船建造審批、檢驗、登記、捕撈許可等環節的管理,確保各個管理環節相互銜接,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切實加強漁業執法工作。有關部門要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加大對“三無”漁船、違規建造漁船、使用假船名標識及“套牌”漁船、騙取或偽造漁船證書證件、擅自涂改遮擋船名船號、擅自改變主機功率等主要船舶技術參數和無證生產漁船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未取得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資質、非法建造海洋捕撈漁船的企業,工商、公安、船舶行業管理、交通、安監和漁業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漁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控制海洋捕撈強度、養護海洋生物資源、修復海洋生態環境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將漁船控制目標納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責任,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漁船控制目標任務和漁船管理混亂、“三無”漁船、非法漁業活動多等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違反規定審批建造漁船、違規發放漁船證書證件,以及弄虛作假、偽造變造證書證件、套取騙取國家油價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漁業、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資源養護的關系,樹立全局觀念,認真組織實施漁船控制和捕撈強度控制工作,積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十二五”漁船管理和捕撈強度控制目標的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