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財政局:
根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8]179號)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以下合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全過程監督和管理(以下簡稱項目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監管范圍和方式
項目監管范圍包括:項目儲備、項目申報審核和項目后續監管三個階段。主要采取信息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信息監管采用網上填報和紙質文件上報兩種形式。“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sme.gov.cn/)中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為唯一網上填報渠道。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以下合稱兩部)負責統一部署和組織項目監管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合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項目監管工作,主要包括:組織項目、建立項目庫,按兩部要求對本地區項目進行評審和上報,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項目單位須按要求填報項目資料和相關信息,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還須嚴格按相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積極推進項目實施,配合監督檢查,做好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項目單位信息填報要求
(一)儲備項目
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以項目庫方式進行項目儲備,項目庫通過“項目管理系統”管理。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的項目,均可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填寫相關資料,提出入庫申請,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成為項目庫中的儲備項目。申請時間和填報內容如下:
1.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項目單位須在項目開工建設后3個月內,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按項目類別選擇填報固定資產建設類儲備項目申請表(見附件1表1-1至表1-3)。
2.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以《關于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廳企業[2011]12號)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為基礎,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建立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儲備項目庫。
3.其他補助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按兩部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在各省主管部門規定的項目申報期限內,將有關資料錄入到“項目管理系統”。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分別填報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儲備項目申請表(見附件1表2-1、表2-2)。其他項目根據兩部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填報。
(二)申報項目
項目庫中符合兩部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的,項目單位可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項目資料。
(三)后續反饋信息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在收到撥款1個月內,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反饋資金到位信息(見附件2表1),并按如下要求反饋有關信息。
1.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單位。自獲得資金支持次年起的連續三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別反饋本單位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基本情況(見附件2表2)。項目建設期內,還須在每年1月份反饋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詳見附件2表3-1至表3-3),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網上和紙質同時上報,詳見附件2中的項目建成后總結提綱)。不能按期完成、不能達到建設目標的項目,須及時說明原因,提出調整方案,報省級主管部門。
按要求反饋信息的企業,項目建成后再次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可予以優先考慮,否則5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項目。
2.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單位。自獲得資金支持次年起,必須連續兩年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中填報有關信息。
按要求反饋信息的單位,再次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可予以優先考慮,否則5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項目。
3.其他補助項目。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等項目實施完成后的補助項目,不必填報項目反饋信息。其他項目根據兩部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填報。
三、省級主管部門項目監管工作要求
(一)項目庫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按“定量、動態”方式對本地區所屬項目庫進行管理,項目庫中儲備項目數原則上不少于上年度兩部規定最多申報數的兩倍。
(二)評審上報項目
省級主管部門須及時通知項目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對提出申請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報送兩部。
(三)項目后續監管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按時反饋信息,對反饋信息進行審核,對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企業提出的調整方案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兩部備案。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與項目實施情況總結(詳見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報兩部。
廣東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須在每年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閉幕后兩個月內,反饋申請本屆展位費補助的參展中小企業名單匯總表(詳見附件4)和工作總結。
四、工作安排
新的“項目管理系統”將于2011年3月啟用。自2011年起,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按此要求開展。2010年及以前已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后續反饋信息要求上報有關資料。對項目監管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和問題,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兩部反映。
為做好工作銜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申請入庫的2010年底前開工的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項目單位必須于2011年4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錄入到“項目管理系統”(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成為項目庫的備選項目)。
根據各地上報的資料,兩部采取電話詢問、現場調查、專項資金審計等方式,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財政部可委托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于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兩部將對各省級主管部門項目監管工作和項目單位信息填報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將做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附件:1.項目單位申請入庫填報信息
2.獲得資助項目單位填報后續監管信息
3.省級主管部門項目總結要求
4.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參展中小企業名單匯總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