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復
198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號《關于胡秋英與王惠珍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楊元臣原有祖遺房4間(正房3間、廚房1間),由胡、王各住一半,后來又經過了擴建和分家,雙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時將雙方所住房屋五間,全部填寫在王惠珍的土地證上,但依然各自管業。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與王惠珍發生爭執,經公社、大隊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證為憑,五間房屋應歸她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
經我們研究認為:胡秋英與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楊元臣的祖遺房產,雙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時已經明確各自產權,幾十年來從未發生爭執,當地群眾、雙方親屬和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各有一半產權。根據胡秋英和王惠珍雙方長期居住管業的歷史事實,雙方爭訟房屋應歸胡秋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