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東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長 張建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式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平戰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投資與社會籌資相結合,鼓勵支持以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方式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第五條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直接負責市中心城規劃區內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縣及河口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工程規劃
第六條 人防工程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編、同步實施。人防工程規劃的范圍、期限、人口規模應當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人防工程。
第七條 人防工程規劃編制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人防工程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具體由人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由人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第八條 編制人防工程規劃,應當考慮城市整體結構需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城市功能區布局等統籌兼顧,融合發展。
第九條 編制人防工程總體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上位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協調的角度研究人防工程定位和發展戰略,發揮中心城區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編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人防工程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人防工程控制指標、規模、使用功能、防護標準等進行合理的控制引導。
編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人防工程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十條 編制人防工程規劃,必須具有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防護區劃分;
(二)疏散干道和主要疏散場所;
(三)重要經濟目標分級與防護措施;
(四)各類人防工程規模、布局、防護等級和人防工程重點建設項目;
(五)城市中心區、重點防護區、人員密集區和主要商業區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
(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措施與重點建設項目;
(七)其他需要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總體規劃由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專家評審,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人防工程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中心區、重點防護區、人員密集區和主要商業區應當建設人防工程,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市政設施和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建設項目應當兼顧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其前期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審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開工報告等。
投資規模低于200萬元的單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由取得國家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設計,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質量監督。
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15日內,向市人防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個月內,向人防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館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不含裙樓)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3%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十八條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門確定。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審批,納入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人防主管部門參與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的報建聯審。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報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查。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城鄉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許可證》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消防許可手續,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人防主管部門核發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設計通知書》,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設計。人防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審查和質量監督。
建設單位在防空地下室工程開工前,應當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按照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經設計文件原批準部門批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且無法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防護方面的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15日內,持人防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人防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立規范的人防工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確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由建設單位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易地建設。
第二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人防建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利用國家撥款、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建設資金和人防主管部門征收易地建設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依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產權均屬國家所有。
法定義務外通過個人投資、單位投資和社會籌資等途徑修建的人防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人防工程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登記手續,工程使用管理由相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人防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人防指揮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所屬單位負責,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并承擔費用,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居民小區內防空地下室和兼顧人防要求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其使用者負責并承擔費用,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五)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二)未經批準,在距單建式人防工程50米范圍內取土、爆破、挖洞等;
(三)在單建式人防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
(四)擅自占用、改造、損壞、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故意損壞人防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存放和生產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第五章 平時使用
第三十條 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人民生活和防災減災救災服務。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人防工程所有權可以與使用權、經營權相分離。
第三十一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年度審驗,審驗不合格的,取消使用資格,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收回。
第三十三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不得損壞其主體結構和防護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阻撓、妨礙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