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10〕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已經第3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節能評估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對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的行為。
第四條 市經信委是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評估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六條 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標系數按當量值),或年電力消費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至3000噸標準煤,或年電力消費200萬至500萬千瓦時的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表。
其它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七條 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能源計量等方面的節能評估;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單位產品能耗、單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評估;
(六)節能措施評估,包括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內容深度和編制格式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印發。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機構編寫節能評估文件。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九條 項目節能審查按項目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年能源消費量2000噸標準煤或電力消費量2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能源消費量不足2000噸標準煤、電力消費量不足200萬千瓦時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縣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對年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項目,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聽取專家意見。
對年能源消費量5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重大用能項目,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要求,每年發布新上項目單位增加值能耗參考指標。單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參考指標且年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項目,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應出具能耗等量置換承諾書。
第十一條 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前,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節能評估文件等有關材料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文件,需經專家論證的項目,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產品能耗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四條 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經審查批準后,項目的性質、地點、用能結構、主要生產工藝或用能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實際年能源消費量超過原設計水平10%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節能評估審查。
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和審查意見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編制節能評估文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章 節能驗收
第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組織項目的節能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正式投入運行之前,建設單位應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節能驗收申請。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項目的節能驗收。
工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確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生產期。
第十八條 項目節能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節能設計規范、節能標準情況;
(二)落實節能評估文件和專家委員會論證意見中提出的節能措施情況;
(三)試運行監測的綜合能源消費量、單位產品(增加值)能耗是否符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節能驗收合格的項目,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下達項目能耗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區域年度節能任務目標考核。節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在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權限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 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文件內容失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負責節能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責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擅自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未進行節能驗收或節能驗收未通過擅自投入生產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濰政發〔2007〕21號印發的《濰坊市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合理用能評估與審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