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10〕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已經第3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增強核心競爭力,根據《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市政府決定設立企業管理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濰坊市企業管理獎,是市政府在企業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分別授予為我市企業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企業及管理創新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以我市工業企業為主體,兼顧服務業等其他行業企業;本辦法所稱管理創新成果,是指我市企業運用現代管理思想及理論,借鑒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從企業實際出發,在管理理念、組織與制度、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進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條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設企業和管理創新成果2個獎項,各10個名額。
第五條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每2年評選1次。
第六條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人社局、財政局負責市企業管理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具體評審指標體系,并組織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企業聯合會。
第八條 濰坊市企業管理獎主要是對企業申報獎項前3年企業管理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企業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九條 被授予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近年來發展速度快、效益好,企業資產、營業收入、利潤、上繳稅金等主要指標居全省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二)企業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企業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體系和制度,企業基礎管理、生產管理、市場營銷管理、質量管理、財務成本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扎實,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業文化,對本行業或其他行業企業具有廣泛借鑒價值,成效顯著,管理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率大。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積極應對,強化精細化管理,練內功、挖潛力、增效益,成績突出。
(三)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切實加強戰略管理,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大力推進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改造投入較大,近3年企業每年據實列支的技術開發費原則上達到銷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達到5%以上);原則上擁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和著名商標或名牌產品。
(四)大力推進節能管理,發展循環經濟,防治環境污染,圓滿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和任務。
(五)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積極創造就業機會,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職工全員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無拖欠職工工資,未發生欠繳“五險一金”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凝聚力強,企業能夠依法按照職工工資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加強在職職工的技能提升、培訓,擁有一支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者、科技人員和職工隊伍。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無逃避繳納稅款、欠稅等稅收違法違章行為。
(八)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十條 被授予濰坊市企業管理獎的管理創新成果原則上從全市歷屆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中評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色突出、創新性強、層次水平高,得到省內外公認。
(二)實用性強,在企業中經過2年以上的實際應用,經過科學評估、測定與計算,確實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導向性和可操作性強,在本行業或其他行業企業中具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或在其他企業推廣后取得了明顯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市企業管理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駐濰上屬企業獎勵項目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二條 具備評選條件的企業可向第十一條所列單位提出申報,并提交市企業管理獎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將推薦材料報市企業聯合會。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企業聯合會對推薦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會同市經信委、人社局、財政局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提出濰坊市企業管理獎建議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對具備山東省企業管理獎評選條件的企業,按照以上程序向省政府推薦。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向獲獎企業及成果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獎金。
第十六條 每個獲獎企業和管理創新成果獎金為5萬元,由市財政從市級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參加評獎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已獲獎項并繳回獎勵資金,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參與騙取企業管理獎勵的,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 評獎的次年,評審委員會組織對獲獎企業進行復核,對復核不合格的,撤銷已獲獎項并繳回獎勵資金,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其管理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