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延邊州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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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延邊州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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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政辦發〔2011〕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州政府13屆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延邊州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名牌戰略,規范延邊名牌產品的申報、評價、保護和監管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我州產品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延邊名牌產品,是指在延邊州行政區域內生產或者提供服務,其實物質量在省內、州內同類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程度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具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名稱傳統文化特色內涵,并經延邊州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州政府設立延邊州名牌產品推進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名推委”),負責制定延邊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實施綱要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延邊州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宣傳和認定管理工作,并負責申報中國名牌、吉林省名牌的材料初審和推薦工作。
州名推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州名推委辦”),設在延邊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州名推委的組織協調等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延邊名牌戰略的組織實施、培育發展、扶持激勵、申請評價、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州名推委辦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制定延邊名牌產品評價體系,并進行具體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延邊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社會認可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六條 延邊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延邊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擁有商標,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環保、質量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產品(服務)嚴格按照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提供服務),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服務)中處于省內、州內領先水平,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三)企業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銷售額、納稅額、實現利潤、出口創匯、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檢測裝備,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和計量檢測體系,并有效運行;
(五)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產品符合質量、環保、衛生、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投訴事件;
(七)具有振興地域經濟和民族經濟發展的自主、特色產品。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延邊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近三年內,在州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退貨的;
(四)連續三年市場銷售和經濟效益明顯下降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
(二)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
(四)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條 延邊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州名推委辦于每年初公布申報時限和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延邊名牌產品按照下列程序評價和認定:
(一)企業向其所在地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延邊名牌產品申請表》,按規定提供證明材料。
(二)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15日內,按照相關申請條件和要求進行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或者經補證符合條件的,形成推薦意見,向州名推委辦轉報申請材料。
(三)州名推委辦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州名推委辦組織評審小組進行市場用戶調查、論證,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質檢機構的意見,提出候選名單報州名推委。
(五)州名推委對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經集體審定后形成公示名單;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由州名推委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情況。
(六)州名推委辦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在相關媒體上公示10天,接受社會的監督。
(七)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州名推委辦進行調查核實,如查證屬實,則取消其申請資格;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報請州名推委主任批準。
(八)以州名推委名義授予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延邊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延邊名牌產品申請。
第十三條 延邊名牌產品標志由州名推委制定、頒布并統一管理。
未獲得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延邊名牌產品標志或者使用與其相近似、易引人誤解的標志。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延邊名牌產品標志。
第十四條 延邊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延邊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延邊名牌產品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延邊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對獲得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延邊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在企業技改立項、技改貸款貼息、科技項目、打假保名牌、吉林名牌產品申報、新產品開發、重點工程項目、地方產品重點宣傳等方面享受有關政策支持;
(二)建立名牌產品獎勵機制,由州財政局列支專項獎勵資金,對榮獲中國名牌稱號的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榮獲吉林省名牌稱號的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榮獲延邊名牌稱號的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七條 延邊名牌產品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延邊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企業發生更名、改制、變更延邊名牌產品商標、關鍵設備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換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事項書面告知州名推委辦;
(三)延邊名牌產品企業應當在每年末向州名推委辦報送有關名牌產品主要經營指標、質量狀況等相關材料;
(四)州名推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延邊名牌產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名推委暫停或者撤銷其延邊名牌產品稱號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
(二)在名牌產品制造、銷售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三)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州級以上監督部門抽查發現不合格的,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用戶反響強烈,企業發生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發生重大變更事項,不再符合延邊名牌產品企業條件的;
(五)擅自轉讓或者濫用延邊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嚴重影響延邊名牌產品聲譽的。
第十九條 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未通過、或者被撤銷延邊名牌產品稱號的,不得再繼續使用延邊名牌產品標志。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延邊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參與延邊名牌產品評價、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認定,保守企業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州名推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