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政府
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平政發〔201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
《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平涼市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報批項目決策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批項目決策責任,是指全市報批項目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報批項目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兩級報批項目管理部門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單位)。
第四條 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報批項目決策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單位或個人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單位或個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單位或個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應由決策單位負責人決策而不及時決策,或故意推諉、拖延,不做決策,從而影響項目實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 根據損害后果輕重和影響大小,報批項目決策責任追究分為以下五種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并處。
第七條 報批項目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領導決策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責任。審核人應當報請而未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分管負責人或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十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負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者做出檢查。
(二)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并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處理;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十一條 報批項目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二條 報批項目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過調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十三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責任人對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對責任人的處分,應當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級監察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