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的通知
環境監察局
關于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監察局(總隊):
為強化對排污企業尤其是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推動排污申報基礎數據庫的建設和應用,促進排污費依法、全面、足額征收,現就進一步加強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考評工作(以下簡稱“匯審考評”)通知如下:
一、強化時效性,為經濟形勢分析等宏觀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重要的兩項環境管理制度,其匯審考評工作是經濟形勢分析與宏觀決策的重要數據支撐,也是加強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及時準確報送數據是匯審考評工作的基礎。按照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匯審報告制度,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季報在季度終了后30日內報送,排污申報年報在第二年的3月1日前、排污收費年報在第二年的4月15日前報送。但是仍有一些地方不能按時報送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數據分析年報、季報,已經嚴重影響了總體數據分析和應用的時效性。各地環境監察機構務必引起高度重視,每年度提前進行部署,確保季報、年報按規定時間報送,及時為環境管理、宏觀經濟形勢分析等提供數據支撐。
二、把好數據質量關,進一步深化“分級匯審”制度
各地應當建立多方匯審、聯合把關的數據匯審制度,加強對排污企業填報數據質量的核查,確保匯總數據的質量。應進一步深化“分級匯審”制度,對轄區內的申報數據及收費數據應在國家統一匯審之前分級完成匯審,利用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數據檢查工具詳細檢查數據質量,自行解決數據邏輯不符等問題。各省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通過召開匯審會等方式集中解決發現的問題并予以及時反饋,提高數據質量。
三、突出重點,做好2010年度匯審考評工作
針對數據校驗中發現的問題,2010年度匯審考評工作在原有考評內容的基礎上,還將對以下情況予以重點考評:
1.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征收情況。根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重點工作安排,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征收情況應當于2010年第二季度開始在環保部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告。因此,2010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征收情況將作為本次考評重點。
2.上市企業環保核查中排污費征收情況。上市企業環保核查是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而排污費征收情況是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的內容之一。但是一些地方數據庫不完整,導致核查排污費征收情況時還需電話調度,甚至影響了上市企業環保核查進度。為進一步推進數據庫應用,提高工作效率,對2010年度上市企業環保核查情況涉及企業數據不完整的將予以扣分。
3.排污申報全面性情況。應充分發揮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作用,要求所有企業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也應當及時申報登記。特別是對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費的排污企業,也必須按時申報,依法履行排污申報的法定義務。2010年度各轄區內排向污水處理廠的企業戶數與所有排污企業戶數的比率將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四、獎優罰劣,對匯審考評規則作出調整
匯審考評工作開展6年來,極大調動了從事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匯審考評已經成為推動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工作的有效抓手之一。為進一步推動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管理工作,獎優罰劣,2010年度匯審考評規則調整為:折算分90分(含)以上的為一等獎,折算分80分(含)至90分的為二等獎,折算分70分(含)至80分的為三等獎。具體見附件。
五、穩步推進,為下一年度匯審考評奠定基礎
根據環保部工作重點及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結合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實際情況,下一年度擬對下列情況進行考核:
1.國控重點污染源基礎檔案數據管理平臺建設情況。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借助已下發的《國控重點污染源基礎數據庫系統》軟件,結合已有的專項申報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國控重點污染源基礎檔案數據管理平臺。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數據的申報核定工作應充分吸收污染源普查成果,緊密結合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開展排污數據的相互驗證和分析比對,力求準確核定。
2.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征收排污費情況。根據《關于通報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2010年專項檢查結果及下一步工作部署的通知》(環辦函〔2011〕303號)和《關于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征收排污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53號)的要求,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經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征收30萬千瓦以上電廠二氧化硫排污費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3.重金屬污染企業排污申報規范情況。為配合國家開展的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自2011年度起,對排放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污染物的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企業必須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不允許填報簡表。
4.積極推動排污申報政務公開。從2011年度起,排污申報數據的應用情況將作為排污申報核定考核內容之一。對于向重點排污企業提供便捷和開放的網上申報服務方式,推行排污申報核定工作政務公開并取得成果的地區,考評時將作為加分項。
5.應當積極與污染源普查以及動態更新數據比對,擴大申報面,避免遺漏,排污申報與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核對情況今后將逐步納入匯審考評。
2010年度匯審考評會議初步安排在2011年5月底進行,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附件:1.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具體要求
2.排污申報核定工作報告匯審計分辦法
3.排污費征收工作報告匯審計分辦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排污申報 排污費 匯審 通知
附件一:
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征收匯審具體要求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按時保質完成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報表的下發、審核、核定、匯總工作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號)和《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187號)等文件,要求本轄區內排污企業根據不同類型分別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簡表(試行)》,對大中型排污企業應當嚴格要求,對小型三產等排污企業應當予以必要的指導,實現本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的按時申報,對因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費的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污單位,要明確要求其履行排污申報的法定義務;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等必須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不得填報簡表。
各地應當對照當地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企業名單、統計年鑒、工商注冊登記等數據進行排查,凡現有在普查名單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如實進行排污申報,搞清排污單位數量,做到應報盡報,在此基礎上做到對重點行業、重點流(區)域和重點污染源排污申報數據的及時審核與核定,按月、季度匯總,實現重點污染源動態管理。
各地應把準確核定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數據情況,用于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業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環境專項執法、日常監管、環境行政管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不斷提高排污申報核定數據的應用水平和力度。
二、健全制度、嚴格審核,做好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數據的全面、及時、準確上報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情況是匯審考評要點。針對往年匯審中存在的不按時上報數據、不報數據庫、不使用軟件生成上報報表、排污申報核定戶數小于排污收費戶數、以及一般的數量級錯誤和邏輯關系錯誤等問題,各地必須高度重視。
環保部《關于印發<2011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通知》(環辦〔2011〕36號)確定的4851家廢水、4422家廢氣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必須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 行)》,2864家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必須填報《污水處理廠(場)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上述 12137 家2010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排污申報數據必須錄入《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
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時應當做到信息完整、準確和平衡,表1-1單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經緯度等45項指標、表1-7和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數據項必須全部錄入,不允許缺報、漏報;所有污水處理廠填報《污水處理廠(場)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 29等項內容必須認真填寫、不能缺漏。在數據錄入過程中,要求規范細致,杜絕出現數量級錯誤和邏輯關系錯誤。
為滿足環境管理和執法需要,錄入某些指標項如行業類別、排入水體名稱時應盡可能細化,行業類別選擇與該排污單位相對應的行業細類名稱、排入水體名稱須選擇直接接納該排污單位廢水的河流名稱,如在軟件中沒有該河流,可自行增加。在數據錄入及匯總后應該自行利用國控校驗工具進行數據校驗,并根據校驗結果組織修改完善數據。未通過國控數據校驗的不得向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報送。
三、認真負責、嚴格問責,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手段推進排污申報和排污費征收工作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進行匯審時,應在邏輯校驗基礎上,結合往年排污申報核定數據、排污費征收數據和當地統計、水務、能源等部門數據,對數據進行逐項比較,凡不符合要求的,應責成其限期重報或補報;對拒報或謊報的排污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責成其限期補辦排污申報手續。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時上報季度和年度數據庫并使用《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生成上報匯總表。上報的數據庫必須包括年度和季度的數據庫。上報時應保證匯總表與數據庫一致,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修改和調整數據,凡發現匯總表與數據庫不一致或書面報表與電子報表不一致的,情節輕微的,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當年匯審考評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
排污費稽查報告應當包括稽查情況說明、稽查數據分析、稽查建議、稽查企業明細等具體內容。
四、提前匯審、現場評分,進一步強化數據質量
在匯審考評過程中,匯審考評規則每年動態調整,以達到通過匯審考評引導地方按時保質申報、規范排污費征收的目的。在評審方式上,采用“提前評審、現場評分”的方式,把對各省申報、收費數據的校驗、核對、打分評比工作全部安排在匯審會議之前。現場匯審時,各省只需核對本省及監督他省得分情況即可。在有確切依據的情況下,可以修訂得分。核對結束后,根據核對結果進行最后的統一打分。
附件二:
排污申報核定工作報告匯審計分辦法
一、匯審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的排污申報核定年報、季報、國控數據及數據庫。
二、匯審內容
按照排污申報核定工作報告制度要求進行匯審,重點考核報告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匯審方式
匯審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負責組織,采用計分制方法進行,滿分為170分,其中基礎分100分,國控數據庫分45分,軟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10分。
四、匯審計分構成
1.排污申報核定年報60分
其中: 報送及時 10分 數據真實 20分
內容完整 10分 計算準確 10分
整潔規范 5分 簽章齊全 5分
2.排污申報核定季報32分(每份季報8分)
其中: 報送及時 2分 數據真實 3分
內容完整 2分 簽章齊全 1分
3.排污申報年度文字報告8分
其中: 報送及時 1分 工作的整體性描述 2分
問題與建議 2分 主要數據分析與評述 3分
4.國控數據庫45分
其中: 報送及時 10分 文字說明 10分
數據的真實和合理性 25分
5.軟件使用分15分
6.附加分10分
其中:提前召開省級匯審會 5分
參照污染源普查數據完善數據 5分
五、季報、年報報表計分原則及要求
1.缺報排污申報核定季報或年報的,不得參與考評。
2.報表的報出時間以當地郵局郵戳日期為準。年報、季報每遲一天,扣0.5分。
3.排污申報核定四個季度報表中相關指標之和應當小于等于排污申報核定年度報表中相關項,即四個季報表1指標之和<=年報表2-1相關項,表2指標之和<=年報表2-2相關項,表3指標之和<=年報表7相關項,表4指標之和<=年報表9相關項。每一項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報和四個季報“數據真實”分值32分。項目未填報的,加和時按照“零”計算。
4.排污申報核定年度報表表5—重點行業污水排放匯總表,表8—重點行業廢氣排放匯總表和表10—重點行業固體廢物排放匯總表中,上一年有污染物而本年缺項的,每項扣除0.2分。
5.排污申報核定工作報表中給出的計量單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項的,扣除0.1分。
6.數字不真實、技術性差錯、漏項等,每一處扣0.5分。
7.排污申報核定年度報表中:
(1)表1煤炭合計、油類燃料合計、用水總量合計、新鮮用水量合計應分別等于其分項之和,不等的,每一項扣除0.2分;
(2)表1的當年申報戶數小于上一年的90%的,扣除1分;
(3)表2-1污染物排放情況匯總表污水及污染物、廢氣及污染物和固體廢物數據=表2-2、表2-3相應數據之和,不等的,每一項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報“數據真實”中的分值10分;
(4)表2-1污染物排放情況匯總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匯總表中各排放去向數據之和,不符的,每一項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中的10分;
(5)表3“污水處理廠排污申報核定匯總表”無數據的,扣除“內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污申報核定匯總表”無數據的,扣除“內容完整”中的1分;
(6)屬于表7中的某個流域,而在流域一欄卻沒有數據的,或者不屬于某個流域,卻在流域一欄有數據的,扣除“內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屬于表9中的兩控區,而兩控區一欄沒有數據的,或者不屬于兩控區,卻在兩控區一欄有數據的,扣除“內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8)轄區內排向污水處理廠企業核定戶數與所有排向企業核定戶數之和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
0%-10%扣除年報“內容完整”分值5分
11%-25%扣除年報“內容完整”分值2分
8.排污申報核定戶數應大于收費戶數。
當申報核定戶數小于收費戶數時,申報核定戶數與收費戶數相差在30%以內的扣3分,相差在30%-100%以內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終得分基礎上扣除。
9.自2011年起,對排放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污染物但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簡表(試行)》的企業,每企業扣除年報“內容完整”分值0.1分。
10.按上述規定扣除各項要求的分值時不實行倒扣分。
六、文字報告計分原則及要求
1.年度文字報告應當包含:對報表的詳細明確分析、對重要數據變化的合理解釋和對匯審計分辦法細則有特殊情況的說明。文字報告不符合規定要求,酌情扣分。
2.對匯審計分辦法細則有特殊情況而沒有在年度文字報告中說明的將按匯審計分辦法細則予以扣分。
七、軟件使用計分原則及要求
1.轄區內所有征收機構全部使用《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且上報數據庫中戶數大于轄區內國控企業(含污水處理廠)數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機構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數據庫、電子報表、紙質報表不一致的,每指標扣除軟件附加分0.5分。
八、數據反饋及完善
1.對于在國家召開匯審會前召開本地區匯審會,并且解決完成技術支持單位發現整理的數據問題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過5分的附加分。
2.對于參照污染源普查等其他環保數據完善排污申報數據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過5分的附加分。
九、國控數據庫計分原則及要求
1.國控數據庫在4月30日以前通過校驗并報送,得10分,之后通過校驗并報送,每天扣除2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未通過校驗或未報送的單位將不參與考評。
2.轄區內國控重點企業整體情況應有詳細明確的年度文字報告。年度文字報告應當分為三部分:對國控重點企業整體描述與分析、停產企業列表及原因和由軟件生成的國控重點企業指標變動說明。年度文字報告應蓋章后發至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年度文字報告與數據庫不符、缺項、漏項、錯項每項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
3.國控重點企業每省隨機抽查企業5家(其中含污水處理廠1家),考核如下指標數據真實與合理性:
中心經緯度、聯系人電話、主要原材料和產品種類及數量、有毒有害原輔料種類、照片、污染物種類及主要污染物數量
缺項、漏項、錯項每項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25分。
十、匯審計分結果
1.在匯審會議結束之后,按匯審得分高低,公布結果。
2.根據匯審計分結果,得分153分(含)以上的為一等獎,136分(含)至153分的為二等獎,119分(含)至136分的為三等獎,不夠119分的不得獎。獲得一等獎的省份可推薦轄區內排污申報核定工作先進個人10名,獲得二等獎的推薦8名,三等獎的省份推薦5名。
附件三:
排污費征收工作報告匯審計分辦法
一、匯審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的排污費年報、季報、年終快報、排污費稽查報告及數據庫。
二、匯審內容
按照排污費征收工作報告制度要求進行匯審計分,重點考核報告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匯審方式
匯審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負責組織、采用計分制方法進行,滿分為130分,其中基礎分100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10分,軟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5分。
四、匯審計分構成
1.排污費年報55分
其中: 報送及時10分 數據真實 15分
內容完整10分 計算準確 10分
簽章齊全 5分 整潔規范 5分
2.排污費季報28分(每份季報7分)
其中: 報送及時2分 數據真實2分
內容完整 2分 簽章齊全 1分
3.排污費快報5分
其中: 數據真實 1分 報送及時 4分
4.排污費年度文字報告:7分
其中: 報送及時 1分 工作的整體性描述 2分
問題與建議2分 主要數據對比、分析與評價2分
5.排污費稽查報告 5分
其中: 報送及時 2分 內容完整 2分
簽章齊全 1分
6.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10分
其中: 數據的真實和合理性 10分
7.軟件使用分15分
8.附加分5分
其中:提前召開省級匯審會 5分
五、季報、年報報表計分原則及要求
1.缺報排污費年報、季報、年終快報中任意之一者,不得參與考評。
2.報表的報出時間以當地郵局郵戳日期為準。年報、季報和稽查報告每遲一天,扣0.5分;快報每遲一天,扣2分。
3.如不滿足排污費四季度報表各項金額 >三季度報表各項金額>二季度報表各項金額>一季度報表各項金額關系的,扣除后一季度報表“數據真實”的全部分數2分。
4.排污費征收開單金額、戶數不得等于排污費解繳入庫金額、戶數。任意一項相等的,季表每份扣除“數據真實”分值2分,年報扣除“數據真實”分值10分;排污費征收第四季度報表數據不得等于排污費年度報表數據。征收開單戶數、開單金額、入庫戶數、入庫金額四個指標中任意一項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費征收工作報表中給出的計量單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項的,扣除0.1分。
6.數字不真實、技術性差錯、漏項等,每一處扣0.5分。
7.排污費季報或者年報中,如出現有排污費金額數但對應戶數為“零”或排污費金額為“零”但有戶數的情況,季報的“數據真實”2分全部扣除,年報的“數據真實”分數中扣3分。
8.排污費年報表中:
(1)表2-2“按級次排污費征收解繳明細表”中須包括本省全部地市。地市情況不全的,扣除年報“內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屬于某個流域卻沒有污水排污費,或者不屬于某個流域卻有污水排污費的,扣除“內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屬于兩控區卻沒有排污費,或者不屬于兩控區卻有排污費的,扣除“內容完整”分值3分;
(4)重點行業去年有數據而今年沒有,且在文字報告中沒有說明的,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0.1分;
(5)污水、廢氣重點污染物和重點行業實際開單金額與理論開單金額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論開單數扣除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排放量,但數據庫未報送的不扣除):
0 - 20%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1分
20% - 60%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0.5分
60% - 80%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0.2分
120%-140%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0.2分
140%-180%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0.5分
180%-以上 每個指標扣除年報“數據真實”分值1分
其中0-80%屬征收不足扣分,120%以上屬核定不足扣分;
(6)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開單戶數和氮氧化物開單戶數不等的,每戶扣0.5分。
9.按上述規定扣除各項要求的分值時不實行倒扣分。
六、文字報告計分原則及要求
1.年度文字報告應當包含:對報表的詳細明確分析、對重要數據變化的合理解釋和對匯審計分辦法細則有特殊情況的說明。文字報告不符合規定要求,酌情扣分。
2.對匯審計分辦法細則有特殊情況而沒有在年度文字報告中說明的,將按匯審計分辦法細則予以扣分。
七、軟件使用計分的原則及要求
1.轄區內所有征收機構全部使用《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且上報數據庫中戶數大于轄區內國控企業(含污水處理廠)數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機構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數據庫、電子報表、紙質報表不一致的,每指標扣除軟件附加分0.5分。
八、數據應用及相互關系計分原則及要求
上市環保核查情況涉及企業數據不完整的,每企業扣除年報“內容完整”分值0.1分。
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計分原則及要求
1.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征收公告在線填報平臺內容與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征收情況不一致,每企業扣除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數據的真實和合理性分值0.1分。
2.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萬千瓦以上電廠二氧化硫實際征收排污費與經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控數據計算排污費不等的,每企業扣除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數據的真實和合理性分值0.1分。
十、數據反饋及完善
對于在國家召開匯審會前召開本地區匯審會,并且解決完成技術支持單位發現整理的數據問題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過5分的附加分。
十一、匯審計分結果
1.在匯審會議結束之后,按匯審得分高低,公布結果。
2.根據匯審計分結果,得分117分(含)以上的為一等獎,104分(含)至117分的為二等獎,91分(含)至104分的為三等獎,不夠91分的不得獎。獲得一等獎的省份可推薦轄區內排污費征收工作先進個人10名,獲得二等獎的推薦8名,三等獎的省份推薦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