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等7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等7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等7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麗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等7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執行。
市 長:盧子躍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等7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76號)精神,市人民政府對2000年以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轉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下列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1.《麗水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麗政令第20號);
2.《麗水市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麗政令第36號);
3.《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00〕11號);
4.《關于印發麗水市直工業企業創業綠卡制度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03〕89號);
5.《關于加強麗水市區舉辦商品展銷會管理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03〕34號);
6.《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麗政發〔2005〕22號);
7.《關于加快科技進步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決定》(麗政發〔2005〕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