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
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的通知
麗政發〔2010〕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麗水市區查處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遏制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以下簡稱“兩違”)行為,妥善查處歷史遺留“兩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 “兩違”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2003年7月24日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行為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03〕58號)實施前發生在中心城區(詳見附件)的各類“兩違”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兩違”查處工作的統一領導;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建筑的規劃確認和協助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林業、水利、交通、農業、公安、工商、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兩違”查處工作。
第四條 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擴建、拆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位置、建筑高度、層次、面積等內容進行建設的;
3.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
4.違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5.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物使用期限屆滿,未辦理延長手續或辦理延長手續未獲批準,其臨時建筑物未拆除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用地行為:
1.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過依法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
3.改變批準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用地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兩違”行為,作拆除處罰:
1.擅自改變用地性質,改變城市功能布局的行為;
2.侵占道路、管線等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綠地等規劃用地的或影響設施建設和功能正常發揮的;
3.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災、軍事等設施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4.嚴重影響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及風景名勝保護或損害需要保護的城市文物古跡的;
5.擅自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影響市容景觀或嚴重侵犯公共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的;
6.對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水體、山體等造成重大破壞的;
7.違法搭建,影響相鄰建筑通風、采光、衛生、安全等,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8.經鑒定,建筑質量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法排除的;
9.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違法用地;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罰款處罰,根據當事人申請可予以補辦規劃確認等相關手續:
1.因城市建設和發展等需要,拆遷安置戶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內容進行建設,但不影響新村容貌,無鄰里糾紛和建筑質量問題的;
2.工業企業建設的生產性用房,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內容的,但不違反當時城市規劃布局,不影響整體容貌,無糾紛和建筑質量問題的;
第八條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施行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其違法建筑物影響城市規劃,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本規定處以罰款,根據當事人申請可予以補辦規劃確認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占地建住宅,經查證屬實的,確認為合法用地。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施行前未經審批進行建設而形成的建筑,經查證屬實的,確認為合法建筑。
第十條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違法的,按占地每平方米處以25元罰款,予以補辦用地手續;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前違法的,予以沒收并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罰款;符合建房條件、房屋結構符合安全要求,可作價購回,按規定標準面積補辦用地手續,超規定標準面積保留使用;購回價格標準按查處當年房屋重置價的60%計算;
(三)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后違法的,依法拆除;無法拆除的,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實施前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依照本規定可作罰款處罰的,其罰款標準額度如下:
1.鋼混、磚混結構的每平方米罰款100元;
2.磚木、泥木結構的每平方米罰款60元。
第十二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依照本規定可作罰款處罰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48%予以處罰,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以市造價工程管理處編制的年度工程造價為依據。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申報或雖已申報但尚未處罰的“兩違”行為,當事人應當在2011年2月28日前主動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或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并申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處理;逾期未申報的視同2003年7月24日以后發生的“兩違”行為處理。
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經查證屬實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其違法建筑。
第十四條 對違法建筑形成時間的認定實行公示制,由辦理部門調取相關證據后,在所在地及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五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屬征(拆)遷范圍內的“兩違”行為尚未查處的,如符合本規定補辦手續條件的,由職能部門按照本規定作罰款或沒收處罰,但不再予以補辦規劃確認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2003年7月24日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行為的實施意見》實施后發生的“兩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政府麗政發〔2003〕58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本規定查處“兩違”行為的范圍
萬象街道:麗南行政村、麗華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麗光行政村、燈塔行政村。
巖泉街道:原麗東行政村,天寧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長崗背行政村,涼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關下行政村,巖泉行政村巖泉、圳頭、鐵丁橋、靈山寺腳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結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飛機場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眾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東行政村,廈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東行政村,金東行政村,黃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蘆埠行市政府政村蘆埠、后村、前山、大石頭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嶺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嶺頭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閣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巖、寺岙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