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0〕1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改后的《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系統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辦理建議和提案是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法定職責。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檢查、督促、指導、協調政府系統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應確定一名領導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落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并建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加強對辦理工作的領導和落實。
第三條 市政府直屬部門和有關單位、中央和省駐麗有關單位及各縣(市、區)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市政府領導每人每年至少領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領辦件由市政府商市人大、市政協后確定。
第二章 辦理范圍
第五條 建議、提案辦理的范圍包括:
(一)全國、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交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研究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全國、省、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提案者),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由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研究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交辦和承辦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委和市政府辦公室是市人大代表建議的交辦機關;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協提案委是市政協提案的交辦機關。
上級機關交給市政府辦理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進行再交辦。
第七條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交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建議提案交辦機關通過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實行網上預交辦,明確承辦單位異議調整期限,并書面通知各承辦單位。交辦機關在市“兩會”閉會后一個月內通過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交辦,并書面通知各承辦單位。
交辦文件簽發之日為交辦日,交辦內容以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的交辦為準。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委、市政協提案委書面通知承辦單位,并通過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進行交辦。
(三)領辦件和督辦件與其他建議、提案一起交辦。
第八條 承辦單位接到預交辦通知后,對收到的建議、提案要及時進行清點、核對和研究。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調整主辦或會辦單位的,應在預交辦規定的期限內向交辦機關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承辦單位對預交辦的書面反饋意見,由交辦機關研究核實后明確調整意見,并及時通知各有關承辦單位。交辦后,承辦單位不再進行調整,領辦件、督辦件根據領辦領導、督辦領導批示調整的除外。
承辦單位對預交辦、交辦的建議提案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第九條 領辦領導在確定領辦件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示。
領辦件的批示由市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交承辦單位,同時復印給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工作機構。
督辦件的批示分別由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工作機構交承辦單位,同時復印給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條 承辦單位接收建議、提案后,應制訂辦理工作計劃,并于交辦后20個工作日內報交辦機關。
主辦單位收到領辦件和督辦件的批示后7個工作日內逐件制定辦理方案。辦理方案經市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審核,分管秘書長同意后組織實施。辦理方案必須明確辦理責任、擬辦意見、工作措施、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領辦件、督辦件的辦理。承辦單位的主要領導對領辦件、督辦件要親自研究,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領辦、督辦領導反映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當好參謀,努力創造條件解決問題,做好答復后的落實工作;對單位自行確定的重要建議、重要提案(包括所有政協的集體提案),由單位領導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建議、提案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會辦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會辦意見錄入建議提案辦理系統,并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當承辦單位之間辦理意見不一致時,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調。需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分別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四章 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 對市“兩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復,會辦單位應在交辦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會辦。因情況特殊,在規定時限內難以完成的,必須在期限屆滿前5天向交辦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理由,經同意后可適當延期。會辦件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主辦件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領辦件、督辦件延長辦理期限的,需報經領辦領導、督辦領導同意,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要嚴格按照辦理時限,最遲必須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召開之前辦復。
第十四條 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時限,按市政府辦公室交辦通知要求辦理。
第五章 辦理和答復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問題的原則,凡應該解決又有條件解決的,應集中力量盡快解決;因現有條件和政策規定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應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支持解決;因各種原因確實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說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加強與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聯系、溝通,采取走訪、調研、座談以及電話、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意見。鼓勵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集體面商、個別面商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見。建議、提案辦理答復前,主辦單位必須征求領銜代表或提案者的意見,經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復;需要申請延期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必須在3個月辦理期限內,主動與領銜代表或提案者聯系,說明情況,征得同意。
領辦件、督辦件在答復前要召開面商會聽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見。面商會由主辦單位負責召開,承辦單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交辦機關參加。主辦單位應積極邀請領辦、督辦領導參加面商會。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的答復,按照公文格式行文,誰主辦、誰答復。答復件由主辦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會辦單位給主辦單位的會辦意見,以便函的形式,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 市政府分管秘書長負責組織、協調、督促領辦件的辦理,市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負責跟蹤督查。
主辦單位答復領辦件前將辦理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初審、分管秘書長審核、領辦領導審定,并及時向領辦領導反饋代表、提案者的意見。必要時,承辦單位根據領辦件的內容做好相關宣傳解釋工作。
市人大、市政協辦理制度對督辦件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答復行文表述應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態度誠懇、文字精煉、表述準確,切忌答非所問,敷衍應付。對建議、提案及答復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答復意見應按辦理結果,在首頁右上角標明分類標識。一般分為“A”、“B”、“C”三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部分解決或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劃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受條件限制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用“C”標明。
第二十一條 建議、提案辦理須逐件答復,答復意見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應當將答復意見分別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答復意見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領銜代表或提案者所在地的當地政府、人大常委會或政協,以及會辦單位,并同步將答復意見按要求錄入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
對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將辦理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室,并根據交辦要求做好溝通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答復。
第二十二條 主辦單位從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下載《麗水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麗水市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反饋意見表》,填寫建議或提案編號和承辦單位名稱后,與答復意見一并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聯名提出的,征詢意見表只需寄送給建議、提案的領銜人。
主辦單位收到市人大代表反饋的征詢意見表后要及時將反饋意見錄入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并復印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委。
提案者直接向市政協提案委反饋辦理意見,并由市政協提案委負責將反饋意見錄入麗水市建議提案系統。
第二十三條 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對辦理情況反饋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立即啟動不滿意件再辦理程序,針對不滿意情況,認真研究并在1個月內重新辦理答復。
第六章 復查與總結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對辦理工作進行總結,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將辦理工作總結報送交辦機關。總結內容應包括辦理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和體會,主要問題的處理情況,采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建議改進工作的情況,取得的辦理成效和社會效應、存在問題和今后改進工作的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要建立跟蹤辦理工作制度,對上年度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開展“回頭看”,重點對承諾的事項和有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將“回頭看”情況分別報送交辦機關。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直屬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重點考核承辦單位的問題解決率、按時辦結率、面商率、滿意率等。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每五年組織一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優秀承辦件和辦理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予以表彰。對推諉責任、敷衍塞責的單位、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中的領辦件是指市政府領導領辦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督辦件是指市人大、市政協領導督辦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代表大會發言和市政協大會發言需要辦理的,由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辦事機構交辦,承辦單位參照本規則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麗水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規則》(麗政辦〔2001〕5號)和《市政府領導領辦代表建議委員提案制度》(麗政辦發〔2006〕40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