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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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松政發〔201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領導,全民參與,旨在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改善環境,除害防病,增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愛國衛生工作的投入。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六條 遵守愛國衛生公約,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 全市實行愛國衛生月、衛生日、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愛國衛生競賽評比活動。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實施方案,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二)統一規劃、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協調、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履行其承擔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對公共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評比;
(五)組織動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
(六)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災情、食物中毒、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七)開展公共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病媒生物防治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九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級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十條 愛衛會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組成。主要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愛國衛生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工作;
(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開展除害防病的技術指導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飲用水衛生及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監督、監測,對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及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技部門負責有關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管理;
(四)寧江區、前郭縣、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和住建、公用事業、旅游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及風景名勝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區環境衛生清掃、公共廁所保潔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運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農委、畜牧業部門負責監督農村人、畜、禽糞便和其它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及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
(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定環境保護規劃,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部門負責學校、托幼等教育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八)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愛國衛生事業專項經費,監督檢查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人社、安監部門負責企業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及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市場主辦者加強商品交易場所內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農村人、畜飲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設;
(十二)體育、文化部門負責體育場所(館)、文化娛樂場所衛生設施建設和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十三)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松原日報社搞好全民健康和社會衛生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工作;
(十四)交通運輸、鐵路部門負責火車站、汽車站及其沿線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五)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點和旅游風景區的愛國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公安部門負責對在愛國衛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七)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及其它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通過開展全民愛國衛生教育、加強管理、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引導、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在各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愛衛會委托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監督和舉報的權利。
第十五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衛生法規及國家、省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接受愛衛會的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改善活動。農村飲用水的供水水質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和衛生標準。
積極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屯)。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內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場所焚燒樹葉、垃圾、冥紙錢或其它廢棄物;
(四)在樓道亂堆亂放雜物及在樓道、室外墻體、電線桿、停車站等公共設施和其它建筑物上粘貼、書寫、繪制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種廣告;
(五)破壞公共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公共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非本單位自用的會場、商店(含室內市場)、糧食供應店(所)、銀行、儲蓄所、公共交通工具內、侯車(機、船)室、醫療單位、學校、托幼單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要符合有關規定,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的,寵物主人要及時清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善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各單位要經常開展消除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使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二十四條 愛衛會委員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檢查人員或舉報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中有關愛國衛生工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有關部門未予以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有權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 年 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