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鷹府發〔2011〕7號
月湖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鷹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聯審和竣工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行為,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維護建設單位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批準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組織建設的普通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其按規劃要求配置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聯合審批(以下簡稱聯審)。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必須進行竣工聯合驗收(以下簡稱聯驗)。
未經聯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未經聯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第四條 鷹潭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審和聯驗的牽頭工作,月湖區政府、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防辦、市消防支隊、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體育局、市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審和聯驗工作。
邀請項目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參與房地產項目的聯審聯驗。
月湖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體育局、市城管局等單位編制的社區居委會、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環衛設施等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聯審和聯驗的依據。
第五條 參加聯審的部門(以下稱聯審部門)和聯驗的部門(以下稱聯驗部門)應當在鷹潭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明確專人負責聯審和聯驗工作中的受理、現場查驗、投訴調處及聯系等事宜。
第二章 聯審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按照“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的運作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項目核準文件;
(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圖;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六)全套設計方案(包括公共配套的幼兒園、安保監控設施、社區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環衛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小區內消防設施、休閑設施、小區綠化方案及樹木保護方案、消防設計、人防設計、防雷設計等)和施工圖審查備案單;
(七)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聯審單位職責分工:
(一)市房管局負責審查申請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項目核準文件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審查《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紅線以及公共配套建筑設計方案中的小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環境景觀設施、游憩休閑設施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三)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備案、供水、排水、供氣、節能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四)市城管局負責審查建設范圍內的《小區綠化方案》、《樹木保護方案》、公共配套建筑設計方案中的物業管理用房和環衛設施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六)市消防支隊負責審查消防設計文件等與本支隊職責相關的內容;
(七)市環保局負責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表)等與本局職責相關的內容;
(八)市人防辦負責審查人防工程設計方案等與本辦職責相關的內容;
(九)市氣象局負責審查與防雷裝置等與本局職責有關方面的內容;
(十)月湖區政府、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體育局分別負責社區居委會用房、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等方面的審查;
(十一)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有關窗口工作的協調和規費的核算、跟單等工作。
第九條 鷹潭市行政服務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稱受理窗口)統一受理建設單位的有關資料,受理窗口應當場對開發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出具《聯審聯批通知單》,明確辦結時限,并抄告市行政服務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明確告知建設單位所缺資料,出具《補件通知書》,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條件后予以受理。
第十條 受理窗口受理聯審資料后,將相關資料通過聯審部門窗口分送各聯審部門進行審查。各聯審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涉及批前公示、結果公告、聽證、專家評審、政府審批、招投標時間除外,涉及重大復雜工程時,消防審查可放寬至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受理窗口和市行政服務中心(需要簽訂有關協議的要提交書面協議)。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意見,又未及時提出資料不全或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開發項目經聯審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建設單位依照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的有關規定在窗口進行跟單繳費,經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市財政局窗口復核后,統一繳入財政專戶,再到市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紅線所確定的建設范圍統一設計、統一聯審,并實施一次性開發,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確需分期建設的,應在設計聯審時提出分期建設方案,相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滿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開發的工程中應當優先建設主要公共配套設施。項目中有拆遷安置任務的,安置房應當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轉讓時,經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原規劃方案和經聯審批準的原公共配套建筑方案對受讓方同樣適用。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過法定時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聯審。
第十五條 聯審通過后的相關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調整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聯審。
第三章 聯驗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聯審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實行竣工聯驗,由市房管局組織實施。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單項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由市城鄉建設局依法監督建設單位組織實施;規劃指標驗收由市城鄉規劃局先期負責驗收。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內容包括:
(一)規劃指標驗收;
(二)市政公用設施驗收:含道路與標志標識、停車場(庫)、室外公共照明、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供水、供電、供氣、雨水、污水管線,其它管線應設專用管溝);
(三)環境景觀設施驗收:含綠地、游憩設施等;
(四)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等驗收;
(五)拆遷安置房和白蟻預防落實情況驗收等;
(六)建設用地合法性驗收;
(七)人防工程驗收和消防驗收;
(八)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聯驗職責分工:
(一)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供水、供氣、排水和建筑節能等有關方面的驗收;
(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規劃指標、市政公用設施、環境景觀設施等有關方面的驗收;
(三)市城管局負責環衛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小區綠化和樹木保護等有關方面的驗收;
(四)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讓合同有關方面的驗收;
(五)市房管局負責拆遷安置房和白蟻預防落實情況有關方面的驗收;
(六)市氣象局負責防雷裝置有關方面的驗收;
(七)市消防支隊負責消防有關方面的驗收;
(八)市人防辦負責人防設施有關方面的驗收;
(九)市環保局負責環保有關方面的驗收;
(十)月湖區政府負責社區居委會用房有關方面的驗收;
(十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體育局分別負責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等有關方面的驗收;
(十二)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規費有關方面的驗收;
(十三)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器(具)、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建設期間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達到工完、場清、地平、無垃圾(所有驗收人員現場察看,并簽署意見);
(十四)建設用地四周界限與建設用地外相連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圍墻等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并滿足業主生活和通行條件(所有驗收人員現場察看,并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聯驗應提交的資料由各聯驗部門根據竣工驗收的內容予以明確后,由受理窗口統一對外公示。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項目聯驗手續時,應當向受理窗口報送按前條規定的公示資料。受理窗口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驗。各聯驗部門應當派人現場參與聯驗。不派人到場的視為同意驗收合格。各聯驗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全部合格后,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合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各聯驗部門要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整改到位后,書面報告受理窗口,再由受理窗口書面通知相關聯驗部門窗口,相關驗收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反饋驗收意見。建設單位如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申請分期驗收的,應當經市房管局同意后方可實行,待項目全部完成后再進行項目總體驗收。
第二十二條 市房管局負責組織接待驗收投訴。各聯驗部門應當明確專門部門按照聯驗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有關方面投訴的解釋和調處,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將聯合驗收合格作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并在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注明。
建設單位在各新聞媒體發布的商品房屋銷(預)售廣告,必須標注“鷹潭市房管局忠告購房者: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通過聯合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字樣。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城鄉建設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未經聯驗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聯審部門和聯驗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審和聯驗活動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