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
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的通知
泰政發〔2010〕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實行有償取得使用制度。新設礦業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審批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進行出讓。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三條 礦業權出讓應在國土資源部門建立的礦業權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及監督管理工作。礦業權市場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具體辦理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范圍內的礦業權出讓及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出讓范圍
第五條 新設礦業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
(一)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查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查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二)礦業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三)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產;
(四)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所審批發證的礦業權以及省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出讓的礦業權的公開出讓工作。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所審批發證礦業權的公開出讓工作。
第三章出讓準備
第七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出讓方案。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讓礦業權概況(礦業權名稱、地理位置、礦業權范圍和面積、地質簡況和儲量、以往勘查或開采情況等)及勘查或開發的經濟意義;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要求;
(三)開采規模和出讓年限;
(四)出讓方式;
(五)出讓底價,價款收取方式;
(六)依附于礦業權的固定資產和地表附著物的處置方案;
(七)出讓成本測算;
(八)國家有關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事項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礦業權出讓底價,根據礦業權評估結果、國家政策和市場情況等綜合因素,由國土資源、財政、監察等部門組成的礦業權定價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報經同級政府批準。
建立實行保留價制度。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確定擬出讓礦業權評估價格,或者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十條 礦業權出讓方案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出讓的,方案報委托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交易機構應根據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文件。出讓文件應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競買)須知、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要求、地質綜合資料(文圖表)等。
第十二條 礦業權公開出讓應于招標、拍賣、掛牌開始前20日,在市國土資源部門門戶網站和市級以上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三)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勘查區塊或礦區簡要情況;
(四)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競價方式;
(五)申請礦業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六)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方法;
(七)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要求;
(十)違約責任;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出讓實施
第十四條 礦業權招標出讓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交投標申請資料;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質審定,符合要求的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并支付保證金;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礦區現場,招標答疑;
(五)提交密封標書;
(六)招標人主持開標會議,宣布評、定標辦法,驗標,當眾啟封、宣讀標書及報價。投標人可要求查詢開標記錄及附件;
(七)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確定中標人;
(八)中標人確定后,主管部門通知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礦產勘查、采礦選礦及礦業經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是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采選和礦業經濟管理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加評標。
第十六條 競標人少于三人,重新組織投標,或轉為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七條 礦業權拍賣出讓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提交競買申請資料,領取有關文件;
(三)對競買人進行資質審定,符合要求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確定的應價牌,競買人支付保證金;
(四)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展示時間不少于兩日;
(五)在公告的地點和時間依照拍賣規則舉行公開拍賣;
(六)拍賣成交后,競得人和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礦業權掛牌出讓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掛牌公告;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報名,提交申請資料,領取有關文件;
(三)對競買人進行資質審定,符合要求的發給競買證書。競買人支付保證金;
(四)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礦業權的位置、礦區范圍、礦種、資源儲量、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五)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六)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并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七)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八)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掛牌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出讓人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一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讓人應當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
(四)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條 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在礦業權交易市場和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5日內,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調查不成立的,中標人、競得人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按照審批發證權限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第五章出讓收入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其票據、征繳、管理和監督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對出讓礦業權的成本進行核算。礦業權出讓所需費用從礦業權價款同級財政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對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實施監督。
財政、監察部門應參與競買人資格審查和競買結果確認。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在每次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10個工作日前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將招標拍賣掛牌的實施情況和收入、成本費用等報送監察部門。
市監察部門在市礦業權交易市場設立舉報箱,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八條 礦業權公開出讓參加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罰、處理;采用非法手段中標、競得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與其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公開出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由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追究作出決定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河砂資源的出讓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