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十政辦發〔20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加強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投標活動一律公開進行。
第四條 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市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建設、交通、發改、信息產業、水利、國土資源、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一律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招標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七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必須招標的范圍: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告工程建設項目時,應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并按投資管理權限,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申請人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市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省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市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九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推薦或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資格審查文件和資格審查結果;
(三)招標文件;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二條 中標結果實行公示制。招標人應將中標結果在十堰招標投標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未接到投訴舉報的,《中標通知書》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審核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
第二十三條 服務類、貨物類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序,按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招標投標執法檢查,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按照節約成本、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對全市各級綜合招標投標中心的布局作出規劃,制定綜合招標投標中心的運作規范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和管理市級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制定并組織實施評標專家遴選、淘汰制度和評標工作規則。
第二十七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組建并指導市招標投標行業協會開展工作,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招標投標的統計、分析和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應當對進入本級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規范運作出具書面證明,未取得書面證明的招標無效。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
屬于國家垂直管理的行業、產業和其他新行業、新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類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招標投標場所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標投標公共專項服務的事業機構,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三)、(四)、(七)、(八)項程序必須在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第三十四條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應當為進場交易的各方主體提供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投標報名、開標和評標的場地服務以及評標專家的抽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所有招標投標材料,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查詢服務:
(一)提供招標投標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和項目相關信息的查詢服務;
(二)提供招標投標有關檔案材料的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并協助調查。協助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建立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依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應當為招標人進場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排名順序從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除因排名順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棄權力外,凡無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準擅自不招標的,或者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
(三)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招投標的或投標申請、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程序不在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確定中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
第四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介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由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三條 綜合招標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其他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的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六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十堰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行管理規程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