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
(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于海事訴訟的及時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并參照國際習慣做法,對我國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訴訟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一、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損壞海上作業設施等海損事故引起的索賠訴訟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發生在我國港口、內水、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雖然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屬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國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為我國港口的;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造成中國公民傷亡或財產損害的。
二、因海上作業或設施安置不當妨礙船舶安全航行造成損害事故,海上運輸和海上、港口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者海上運輸和海上作業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索賠的訴訟
1.事故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受損害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的;
3.事故造成中國公民傷亡或財產損害的。
三、因船舶排放油類或向海洋傾倒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或者因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拆船作業不當造成海域污染引起的索賠訴訟
1.污染損害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污染事故雖然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但使我國海域受到污染的;
3.為了防止、減輕污染損害,我國采取了預防措施的。
四、因追索海難救助、打撈費用提起的訴訟
1.救助或打撈是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的;
2.救助船舶,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的。
五、因海洋開發和海洋綜合利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履行地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開發和利用的是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六、因拖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合同雙方或一方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七、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貨物的裝貨港、卸貨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啟運港、轉運港、到達港或目的港為我國港口的;
3.合同、提單訂有由我國法院管轄的條款的。
八、因定期租船合同糾紛或光船租船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船舶的船籍港、交還港為我國港口的。
九、因船務代理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合同任何一方的營業機構在我國境內的;
3.被代理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或到達我國港口的。
十、因港口裝卸作業或理貨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裝卸作業或理貨是在我國港口進行的。
十一、因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在我國簽訂或者船舶在我國修理的;
2.在國外修理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十二、因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保險人主事務所、常設機構在我國境內的;
2.被保險的船、貨到達我國港口的。
十三、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
1.共同海損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共同海損的理算是在我國進行的;
3.發生共同海損船舶的航程終點為我國港口的。
十四、因船舶建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建造、買賣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十五、因船舶抵押權或優先受償權提起的訴訟
1.抵押權或優先受償權是在我國設定或發生的;
2.該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十六、因船員與船東、雇主的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1.合同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船員所在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3.船員、船東、雇主為中國公民的。
十七、除上述各條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海事訴訟,我國海事法院亦有管轄權:
1.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慣常居所、主事務所或常設機構的;
2.我國海事法院應海事請求權人的申請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的行使,已對船舶實行扣押或當事人在我國已經提供擔保的;
3.被告在我國境內有其他財產可供扣押的;
4.雙方當事人協議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