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獎獎勵辦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獎獎勵辦法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獎獎勵辦法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恩施州民族文化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獎勵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民族文化大州和鄂西生態文化旅游圈建設,充分調動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促進文化事業大發展大繁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恩施州民族文化獎是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榮譽獎。本州內所有單位、個人及其創作生產的優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評選范圍。
第三條 恩施州民族文化獎評選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榮譽性原則。
第四條 恩施州民族文化獎設集體獎、個人獎、成果獎、專項獎。集體獎主要獎勵在民族文化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或項目,每屆評選數量不超過8個;個人獎主要獎勵為我州民族文化事業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個人,每屆評選數量不超過6個;成果獎主要獎勵單位或個人公開發表、創作的各類優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屆評選總量不超過20個;專項獎主要獎勵在省以上重大文藝活動中獲獎的作品和個人,按實際獲獎數獎勵。
集體獎、個人獎、成果獎每三年評選一次,參評對象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該獎項可以空缺。專項獎于獲獎當年申報并進行頒獎。
第五條 評選對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熱愛祖國、熱愛恩施;在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作出重大貢獻、取得突出成就;在當地乃至州內外具有較高的公眾知曉率和認可度;為提高本州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設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條 集體獎評選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積極從事或廣泛參與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動和民族文化建設,為推動當地民族文化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組織;體現公益性、群眾性、參與性、創新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化項目。
第七條 個人獎評選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作風正派,品德高尚,社會責任感強;長期從事或熱心文化事業,關心、支持、幫助民族文化建設,有奉獻精神,具有較高的人格魅力;作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經營或業務能力強,為民族文化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熱心培養民族文化事業后備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成績顯著;積極宣傳先進文化,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公眾形象,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較高的社會評價。
第八條 成果獎評選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三年內公開演出、展覽、發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學、藝術、圖書、影視等方面的作品和研究成果;內容健康向上,宣揚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真實反映現實生活,體現時代精神,催人奮進,鼓舞人心;有較高的藝術品位,在繼承我國優秀文藝傳統和借鑒外國優秀文化的基礎上大膽探索和創新,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群眾喜聞樂見,富有較強藝術感染力。
第九條 專項獎評選對象必須是在省以上重大文藝活動中獲獎的作品和個人。
第十條 恩施州民族文化獎由單位或者個人申報,候選對象按照歸口管理原則由下列單位推薦,并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州文聯及所屬各協會;
(三)在本州的省屬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及部隊。
第十一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有關工作,負責候選對象的資格審查,并根據獎項設置若干類別的評審組,組織開展評選、評審工作,提出獲獎初步建議。其中,成果獎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文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評審組成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組成。評審組成員中,中青年成員、女性成員應占一定比例。評審組成員申報恩施州民族文化獎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和評選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獎勵對象、項目、等級等建議,報請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恩施州民族文化獎由州人民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和獎勵。集體獎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成果獎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個人獎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專項獎頒發獎金。
第十四條 州財政每評選年度安排預算資金用于恩施州民族文化獎的獎勵。
集體獎、個人獎、成果獎不重復計獎,同一作品或個人因同一理由獲其中所列多個獎項時,按最高獎金獎勵。
專項獎計獎與集體獎、個人獎、成果獎計獎不相矛盾。在專項獎范圍內,同一作品或個人獲其中所列多個獎項時,不重復計獎,按最高獎金獎勵。
第十五條 評選結果實行公示制度。凡弄虛作假、采取各種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收回獎牌、獎杯、獎章和證書,追繳獎金。凡幫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州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在候選名單中的則暫停或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等行為時,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獎項及獎勵標準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