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關于印發《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
茂府辦〔2010〕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安監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打擊、取締“私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國家財產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行為的通告》(茂府通〔2007〕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私炮 ”是指在我市境內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未經安監、公安等部門批準銷售、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制品。
第三條 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條 向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在我市境內生產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制品犯罪活動的人員,根據核查現場規模大小等情況,由以上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政府給予舉報人800~10000元的獎勵,具體是:
㈠ 舉報查獲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私炮”,按物價部門核定該物品價值的20%獎勵舉報人,但每宗舉報案件獎金最高不超過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
㈡ 舉報查獲“私炮”作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一次性獎勵1000元;50平方米以上至250平方米的(含250平方米),一次性獎勵3000元;2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一次性獎勵6000元;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0元。
第五條 舉報人能積極協助安監、公安等部門辦案人員偵查案件(如引路、指證涉案嫌疑人等)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另外獎勵3000元。
第六條 對兩個人以上同時舉報同一案件的,經安監部門或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在以上規定的獎勵金額內,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分配獎勵金。
第七條 安監、公安等部門人員接到舉報后,應啟動聯合執法機制,通報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八條 獎勵金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各縣(市、區)安委會審批,從當地政府獎勵基金中統一開支。
第九條 各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在查獲案件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前來領取獎勵金。
第十條 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對舉報人的一切情況嚴格保密并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要實事求是舉報,嚴禁弄虛作假,騙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舉報電話:12350;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打擊“私炮”獎勵基金,在轄區內大力宣傳舉報有獎辦法,公布舉報電話,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本轄區舉報“私炮”有功人員實行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原《舉報“私炮”有功人員獎勵暫行辦法》(茂安字〔2007〕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