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郴政辦發〔2011〕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郴州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支行為,加強稅收征管,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取得的服務性收費收入、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取得收益的收支行為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資產收益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服務性收費,是指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取得的收費: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利用其占有、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取得的有償使用收入、處置收入,以及利用前述資產從事租賃、投資、合營(合作)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1.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形成的產權收益和單位投資舉辦的產權轉讓收入;
2.單位房屋、門面、設備、設施、車輛場地等出租收入;
3.國有市場的攤位、攤點和場地有償使用收入;
4.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國有土(耕)地、旅游資源、森林資源、江河湖域資源、水庫水面、礦山礦區、公共場地、市政資源以及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6.國有資產在出讓、轉讓、出售、變賣、報損、報廢等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收入;
7.利用政府特有的城市經營權和其他有知名度、有影響力的品(標)牌、名稱等以及政府部門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取得的收益;
8.國有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
9.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科技、旅游、廣播電視、交通和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的有償使用收入;
10.城市生態資源、文物古跡等旅游資源和公園、場館的門票收入,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稱、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資源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11.國有有價證券收益、債權收益和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12.政府主辦的媒體機構(包括廣播、電視和報刊等)的廣告收入;
13.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收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條 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直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實行歸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由法定執收單位按照規定征收,收入必須足額上繳“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減收、免收、緩收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
第七條 執收單位征收或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應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收或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依法納稅的,執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依法使用稅務票據,繳納稅款后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使用集中匯繳專用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當月足額上繳“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戶”。
第八條 執收單位對未列入財政預算的收入項目,應單獨核算其收支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財政和地稅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化聯合征管機制,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適時監控執收單位稅票填開和收入征收情況,對執收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監管實施全覆蓋。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 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各執收單位根據收入規模、支出需要編制年度收支計劃,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程核定后下達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收支計劃以及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進度情況,及時核撥資金,保證各執收單位資金的正常撥付。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支出計劃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專項支出兩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公用經費、補助支出等;專項支出包括車輛設備購置支出、基本建設支出、修繕支出、經營服務成本、其他專項性業務支出等。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單位工資項目、標準和范圍執行。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的經營服務成本包括材料損耗、工本費、稅金等,由執收單位根據實際支出,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及審批程序報批列支。凡需政府采購的支出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稅務、編制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嚴格控制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禁止事業單位無法定依據擅自設立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禁止執收單位擅自將職能、資產轉移到下屬的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
第十六條 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執收單位應當加強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監督,完善資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自覺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財經紀律或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地稅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方面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