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
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眉府辦函〔2011〕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眉山市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制度執行監督,確保執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度執行監督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政府制度建設、執行、監督等工作任務,強化制度執行,分析動態,交流情況,研究問題,協調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關工作建議等。
第三條 聯席會議成員為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審計局、市法制辦、市安全監管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負責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年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必要時,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列席會議。
第四條 聯席會議召集人為市監察局主要負責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緊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項,經召集人決定,可以臨時召開會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提議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條 下列工作情況,應當在聯席會議上通報:
(一)市政府辦公室推進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及深化政務公開制度落實情況;
(二)市發展改革委落實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及招投標管理制度情況;
(三)市監察局開展行政監察情況;
(四)市財政局落實部門預算、政府性資金管理使用制度情況;
(五)市國土資源局落實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利用制度情況;
(六)市審計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審計監督情況;
(七)市法制辦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新出臺的制度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及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等情況;
(八)市安全監管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制度情況;
(九)市政務服務中心落實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制度情況;
(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落實公共資源(資產)交易工作制度情況。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提交聯席會議討論研究:
(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需提請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對策及解決辦法的突出問題;
(二)需要提請協助與配合的工作事項;
(三)其他需要提請共同研究的事項。
第八條 聯席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成員單位通報制度執行的有關情況;
(二)討論研究需要協商的有關事項;
(三)對制度執行的有關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第九條 每次聯席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記錄整理,經與會部門同意后印發有關單位,并報市政府。如有必要,會議紀要可以抄送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 對于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議題事項,可以另行召開專題會議,或者在下一次聯席會議上再作研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提出議題的單位向市政府專題請示。有關報告應當寫明不同的意見及依據。
第十一條 與會單位不得無故缺席聯席會議。參加聯席會議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會議內容。違反規定泄露會議內容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