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198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豫法民字第5號《關于經土改確權的祖業房產能否按參加土改的人口分析以確定遺產范圍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被繼承人馬希良家有十六間祖遺房屋,土改時由其母馬韓氏、馬希良夫婦及其次女、三女(長女土改前已出嫁)五口人填登了土地房產證。一九五三年馬希良收馬海慶為養子(當時一歲)。三個女兒離開家庭后,在經濟和生活方面對父母各自盡了贍養扶助義務。一九八三年前,馬韓氏及馬希良夫婦先后去世,為分割處理十六間祖遺房屋,三個女兒與養子發生糾紛。
經我們研究認為:對土改已確權的房屋,一般應以確定的產權為準,由參加土改的家庭成員進行析產,其中被繼承人應得的份額屬于遺產。本案訟爭的房屋系祖遺房產,土改時沒有變動;馬海慶土改后不久被收養,以后對該房屋長期進行了使用和管理。根據此案具體情況,可按馬家參加土改的人口加上養子共六人先行析產,然后確定馬希良夫婦的遺產數額。馬希良夫婦從析產中所得的份額及馬希良繼承其母馬韓氏的份額屬于他們的遺產,其三個女兒及養子都有繼承權。至于每人繼承份額多少,應視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