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州府發〔2011〕8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頂效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強州戰略,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州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動本州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所獲得的獎勵。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設立州科學技術獎,包括州最高科學技術獎、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和州科學技術對外合作獎。
第四條 州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緊密結合,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州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州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州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七條 州科學技術獎勵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 社會力量在州內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設置和條件
第九條 州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并取得特別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州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可空缺)。
第十條 州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四)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明顯社會效益的。
州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第十一條 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二) 在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較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三) 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
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
第十二條 州科學技術對外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州外公民、組織:
(一)同本州公民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州與其他國家在科學技術交流與對外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州科學技術對外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州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 州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縣、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中央、省駐州有關單位;
(四)經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推薦時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六條 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薦項目的評審組織工作。
第十七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項目,應按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州科學技術獎,由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州最高科學技術獎經州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州長簽署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5萬元。
州科學技術進步獎經州人民政府審定后,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經州人民政府審定后,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州科學技術對外合作獎獎金數額為:4萬元。
第十九條 州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州財政單項列支。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剽竊、假冒他人的發明、發現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州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報州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獎勵,并追回獎金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州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州科學技術獎勵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不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州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3年1月23日頒發的《黔西南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州府發〔200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