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辦,各有關部門:
《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長治市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依法監管,推進責任落實,構建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長治市創建本質安全型城市試點行動綱要》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分類監管堅持行業負責,條塊結合,客觀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長治市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章 評價分級
第四條 企業分級評價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省出臺的行業安全標準化標準制定。
第五條 評價分級采用“100+10”分制,其中: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100分;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行業標準10分。
根據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評估情況,將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劃分為AAAAA、AAAA、AAA三個等級。
AAAAA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90分以上(安全標準化國家一級以上水平);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行業標準達到9分以上。
AAAA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85分以上(安全標準化國家二級以上水平);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行業標準達到8.5分以上。
AAA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80分以上(安全標準化國家三級以上水平);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行業標準達到8分以上。
安全生產標準化得分80分以下(安全標準化不達國家三級水平),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行業標準得分8分以下,為不達標企業,不予進行分級評價。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六條 分級評價由負有安全生產職權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每一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分級評價采取“企業自查自評,行業主管部門初審、組織機構和專業機構評審、市政府復核確認”的程序進行。
自查自評:企業對照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進行自查自評后,報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初審分類: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查自評情況進行現場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縣(市、區)政府和市行業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和專業機構評審: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及有關中介機構,逐企逐項進行審查,現場評估打分,并提出級別意見。
復核確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將提出的級別認定意見報市政府安委辦,由市政府安委辦匯總后上報市政府確認。
第八條 AAAAA、AAAA級企業直接確認為本質安全型企業。AAAA級企業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安全標準化國家一級申請。
AAA級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后可確定為本質安全型企業,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級申請。
不達AAA級的企業為需要整改的企業,整改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申請;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作為整頓關閉的重點對象。
第九條 被評估分級的企業對評估認定結論有異議時,可申請復議,由市政府安委辦組織復查。
第四章 分類監管
第十條 根據對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的認定結果,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分類監管。
第十一條 被評為AAAA級以上的企業,政府監管部門每年檢查一次。
被評為AAA級的企業,政府監管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
不達AAA級的企業,政府部門提高執法檢查的頻次,加強指導和監督,加強激勵約束;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國家級安全標準化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經市、縣兩級行業管理部門復核、市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確認企業級別。
第十三條 已經分級評價的企業,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的,在原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級別。
第十四條 實行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公示制度,利用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分級評價結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 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激勵機制,對評價結果優秀的予以獎勵,對評價結果差的企業予以懲罰。
第十六條 被評為AAAA級以上的企業,除享受政府各項優惠政策外,選擇推薦為國家和省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同時,地方政府從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中切塊用于資金獎勵。
被評為AAA級的企業,可擇優推薦為市級先進或縣級先進。
不達AAA級的企業,不能評先評模;情節嚴重的,實行紅牌警告,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并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布,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七條 對不參加、不申報的企業,各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同級政府安委辦,由政府安委辦責成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八條 對未開展或開展企業安全生產分級評價不積極、不主動、不作為的縣(市、區)政府和部門,除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外,對單位負責人實行安全生產“召退回制度”和“一票否決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