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鶴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鶴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單位,駐鶴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因采煤而沉陷、廢棄,經治理可利用的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價最低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劃定的沉陷區范圍內已將居民遷走后空閑的國有土地和因采煤、采砂造成的沉陷區、已廢棄的露天采礦區,采礦廢棄物壓占的廢棄國有土地。
第三條 上述列入《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利用。各區政府應對本轄區內沉陷區土地進行日常管理,并有權對本轄區亂占濫用、隨意圈占土地進行清理,特別是對沉陷區移民、棚戶區改造完成拆遷的土地,對圈占或者私自建設的,要堅決依法收回、拆除違法建筑物。
第四條 本著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可優先安排土地所在區使用。
第五條 利用上述范圍內土地需出具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批準立項文件,并由鶴崗市城鄉規劃局根據《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總體規劃》出具相關規劃文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土地使用合同。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為市重點建設工程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按照以上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確認。
第七條 利用上述范圍內土地做為建設用地的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八條 工業用地參照《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進行用地指標核定;其它建設項目用地參照《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及其它行業相關指標核定用地面積,確定用地規模。但建筑系數和容積率可按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適當放寬,鼓勵企業植樹綠化,改善生態環境。
第九條 符合《鶴崗市沉陷區土地治理利用規劃》的、交通便利的沉陷區土地,經治理后鼓勵用于建設用地。
(一)工業用地: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廢棄地,屬一、二類沉陷區的按成交確認價格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屬三、四類沉陷區的按成交確認價格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廢棄地,屬一、二類沉陷區的按成交確認價格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屬三、四類沉陷區的按成交確認價格的50%收取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
(二)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使用一、二類沉陷區土地,土地出讓金按成交確認價格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后,市政府按成交價50%給予土地使用者投入,用于治理沉陷區土地補償;使用三、四類沉陷區土地,土地出讓金按成交確認價格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后,市政府按成交價的40%給予土地使用者投入,用于治理沉陷區土地補償。
(三)對于我市確定的重點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采取經市長辦公會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收取及投入方式。
原有深陷區企事業等單位用地,因前期沒有礦山環境治理投入,需要繳納土地年租金的,按照市政府新頒布的基準地價執行。
按照上述(一)、(二)、(三)項履行用地審批手續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按土地用途、年期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方式以租賃為主,一般以5年租賃期為宜。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一般使用期應控制在10年左右,也可根據企業要求適當延長使用期限,但最多不超過20年。
(四)《鶴崗市沉陷區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為非建設用地的、交通不便利、較偏僻的沉陷區土地,本著宜林則林、宜農則農、宜牧則牧的方針,用于發展林業、農業、牧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安排林地、畜禽飼養、設施農業等用地。對于1宗地只有1個用地單位或個人申請用地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于1宗地有2個以上用地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用地的,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按照上述第(四)項履行用地審批手續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標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五)用地單位按照上述第(四)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不得擅自改變用途。若改變原批準用途,必須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補交土地出讓金。改為工業用地的,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年租金標準除按本條(一)項規定執行外,要加收10個百分點;改為商服等經營性用地的,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除按本條(二)項規定執行外,市政府給予投入治理沉陷區的補償標準降低10個百分點。
按照第(五)項規定交齊土地出讓金的建設用地,經驗收合格后,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地上剩余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動遷由用地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
審批程序可比照其它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辦理,但必須由有資質的地質災害評估機構對擬使用地塊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經過處理后可利用的土地,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科學設計,確定抗變形處理方案,由用地單位出具因地質原因引起的損失由其自行負責的承諾。
第十二條 本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發生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為準。國家、省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文件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