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
1997/11/20
法釋〔1997〕7號
全文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第二審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辯護人的請示》(贛法刑一請字〔199
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
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第二審死刑案件。
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
為其指定辯護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