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
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
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的通知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區特困人員企業養老保險救助辦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市區特殊困難人員的企業養老保險接續工作,實現其老有所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救助的對象和條件:
凡本市區常住戶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屬于本統籌范圍內,本人自愿,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提供由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可以申請養老保險特困借款救助(以下簡稱受助對象):
(一)夫妻雙方均為失業人員;
(二)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ㄈ┝憔蜆I家庭人員;
。ㄋ模┫硎艹擎偩用褡畹蜕畋U先藛T;
。ㄎ澹┮虿≈仑毴藛T(當年醫保結算年度個人負擔醫藥費超過2萬元)。
第二章救助資金、額度、期限
第三條救助資金。救助資金由市財政投入1000萬元,根據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財政預算中適當增加安排資金,保證救助資金使用。
第四條救助額度。
。ㄒ唬┦苤鷮ο蟮膫人借款額按市區自由職業者繳費標準確定;,若申請救助往年養老保險費,按靈活就業人員補繳的相關規定繳費。
。ǘ┦苤鷮ο蟮膫人借款不收取利息,到期償還本金。
第五條救助期限。受助年限為1-6年。
第三章申請救助程序
第六條需要救助的人員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則,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申請。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救助對象填寫申請表,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符合救助條件的相關證明原件、復印件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社區協理員負責登記,報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公示后,簽署意見。
(二)申請救助對象攜帶街道初審后的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辦機構審核認定。
。ㄈ┙泴徍朔暇戎鷹l件的受助對象,由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救助協議。
(四)受助對象須有擔保人,擔保人須是參加本統籌范圍內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受助對象不履行償還救助義務時,由擔保人繼續負責償還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并在救助協議上以連帶擔保人身份簽字。
。ㄎ澹┙涋k機構為受助對象辦理養老保險代繳手續,并按規定記載個人賬戶。
。┙涋k機構為受助對象建立個人借款檔案,定期跟蹤服務。
第四章受助資金的償還
第七條受助對象可選擇以下還款方式:
。ㄒ唬┳灶I取養老金當月起,受助對象按不低于本人養老金40%的比例按月償還借款;
。ǘ┦苤鷮ο笥袃斶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償還借款。
第八條受助對象特殊情況的還款方式:
。ㄒ唬┦苤鷮ο笤陴B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異地時,需一次性償還受助資金后,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ǘ┦苤鷮ο笤谖崔k理退休手續前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后先償退受助資金,再核算喪葬撫恤金。
。ㄈ┦苤鷮ο笸诵莺,在未還清受助資金前死亡的,原則上一次性償還全部欠款后再核算喪葬撫恤金,情況特殊的,由經辦機構審查,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后,核銷未償還的受助資金。
第五章受助資格年審
第九條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協助經辦機構對受助對象進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受助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認證、上報。符合受助條件的,可以繼續享受救助。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停止救助。
第六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切實加強對特殊困難人員養老保險救助工作的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明確專門機構,設立專門窗口。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救助資金發放、歸還和管理等工作。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負責對申請救助的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協助辦理救助手續。
第十一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基金結算中心設立專門賬戶,接收財政撥入的救助資金,并核算救助資金的發放與歸還,定期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報告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救助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擠占、挪用。救助經辦機構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救助資金實行?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救助資金,一經查實,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政府《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市(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特殊困難人員的養老保險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特困職工養老保險救助辦法的通知》(泰政辦發[2007] 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