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遼寧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業經2011年3月18日阜新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 長 齊繼慧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阜新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海州區、細河區、太平區人民政府是所屬行政區域內環境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對已劃分的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職責不變。
新邱區、清河門區、開發區和高新區負責所在區域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及街路的清掃。
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愛衛會、財政、綜合執法、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海州區、太平區、細河區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
(二)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海州區、太平區、細河區城市垃圾的二級清運和公共廁所清掏、固體廢棄物管理;
(三)市園林管理機構負責已劃分的綠地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范圍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范圍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專人負責;
(五)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產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七)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產權人或管理人負責;早市、夜市由管理人負責;
(八)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九)營業性網點、攤亭等由其經營人負責;
(十)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其產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十一)建筑工地由施工人負責。
第六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對影響市容的臟污、缺損應當及時清洗和修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本規定實施前搭建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超過批準時限的,必須拆除;因建設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不得吊掛、晾曬物品。
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的頂部、外立面、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擺放雜物及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條 道路或重點區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采取隱蔽措施。
已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設集貿市場,擺攤設點經營。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餐飲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和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限、地點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三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商業、文化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活動結束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保持道路、場地整潔。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在街路兩側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定位置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的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到期或廢棄的,應當及時拆除。
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地面、燈(電)桿或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涂寫、粘貼,其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維護設施容貌完好無損的責任,出現刻畫、涂寫、粘貼等情形應當及時清洗、修復。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不得散發印刷品。
經批準設置的過街條幅,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設置人應當在期滿時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整體規劃編制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城市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當按照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要求進行照明設計。
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負責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按規定運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拆遷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的圍擋和警示標志,并采取防塵、除塵措施。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住宅小區及臨街單位等場地設置的雕塑,必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保持雕塑的清潔、完整、美觀。
第二十一條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不得在景觀區域劃定的禁止水域垂釣、捕魚;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內游泳。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建設單位在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時,應當規劃、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標準建設、改造公共廁所或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臨街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廁所應當對外開放,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的廁所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清掃應當及時,避開上班高峰。
夏季不晚于早6時30分,冬季不晚于早7時。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時間、地點和方式。居民應當注意維護居民區的環境衛生。
餐飲等商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應當實行袋裝化,并投放在指定地點。不具備條件向指定地點投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第二十七條 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并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區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筑垃圾,并在指定的接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有關管理部門、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并承擔清運費用。
第三十條 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糞便、流體物質、砂石等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飛揚,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衛生。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寵物在戶外排泄糞便,寵物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阜新市除雪規定》的規定,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款的,由綜合執法部門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現場,消除危害。
第三十六條 違反固體廢棄物管理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沒收擅自飼養的牲畜家禽和寵物,并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侮辱、毆打正在執行職務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拒絕、阻撓其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未涉及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4年12月4日發布的《阜新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阜政發〔1994〕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