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遼寧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3月18日阜新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 長 齊繼慧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根據《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封山禁牧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還林地。
第四條 封山禁牧堅持實行林、畜、水統籌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到以封山為主,封山、育林、管護相結合,促進全市生態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工作。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畜牧、水利、財政、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封山禁牧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要成立護林專業隊,設立專(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的職責范圍、報酬補貼、失職責任等相關事宜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封山禁牧邊界四至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封山禁牧區邊界四至設置必要的護欄等管護設施或者明顯標志,并注明禁牧邊界四至。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封山禁牧范圍內放牧。
第八條 封山禁牧應當建立和完善下列責任制: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封山禁牧區,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封禁。國有企事業單位無力封禁的,可以與集體和個人簽訂合同,進行封山禁牧管護;
(二)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封山禁牧區,由鄉(鎮)、村負責封禁;
(三)個人自留山、承包山,規劃確定為封山禁牧的,應當服從總體規劃,由個人自封自禁、聯戶封禁或者由鄉(鎮)、村統一管護,其權屬不變。
第九條 林權所有者要做好所承包林地的封山禁牧工作,有權舉報封山禁牧違法行為,并要求相關部門給予認真查處。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進入林地放牧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頭)牲畜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二)在林地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限期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樹木;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志、護欄等管護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以及不恢復設施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或者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內草場上放牧、采挖植物或者破壞草場植被的,按照《草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治理區放牧,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封山禁牧區邊界四至設置標志和必要的護欄等管護設施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從事封山禁牧管理的工作人員,對林地放牧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基層單位訂立封山禁牧公約。
第十七條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封山禁牧具體辦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封山禁牧暫行辦法》(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