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綜合應急救援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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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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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辦、局,開發區、示范區,各大企業:
現將《阿拉善盟綜合應急救援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應急資源,規范應急救援行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是指應急救援隊伍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災害事故發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為。
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單位自救和對事故單位以及事故單位周圍危害區域的社會救援。
第三條 應急救援工作是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一是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二是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三是做好現場清潔,消除危害后果;四是查明事故原因,評估受害程度。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盟境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堅持"控制事態、穩妥處置、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
第二章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七條 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統一指揮、協調作戰"的原則。
(一)成立盟綜合應急救援機構。盟長擔任總指揮,政府應急救援機構、綜合應急救援隊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盟應急救援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綜合應急救援的日常辦事機構為阿拉善盟行署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
(二)依托公安消防支隊成立盟綜合應急救援隊。行署分管盟長任綜合應急救援隊第一政委,盟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隊長。
(三)按照突發事件類別,依托系統、行業特點成立專業應急救援分隊,系統、行業的負責人為專業應急救援分隊隊長。
(四)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和安全生產責任較重的企業、事業等基層單位,組織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成立專(兼)職應急救援分隊,負責人為專(兼)職救援分隊的隊長。
(五)依托共青團、工會、紅十字會等機構,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紅十字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
(六)建立應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對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七)招聘、錄用合同制或事業編制的綜合應急救援專業隊員。
第八條 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救援隊、專業應急救援分隊、專(兼)職應急救援分隊、志愿者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組,專業救援人員組成。聯動成員單位由盟委辦、行署辦、監察局、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金融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體育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商務局、衛生局、環保局、糧食局、安全監管局、氣象局、地震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工會、團委、紅十字會、電業局、旅游局、人防辦、阿拉善軍分區、交警支隊、消防支隊、武警支隊、森警大隊、中石油阿拉善分公司和中國移動、聯通、電信公司阿拉善分公司組成。
第三章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能與管理
第九條 盟綜合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一)完善盟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的領導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預測預警、信息報送、先期處置、應急響應、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工作運行機制;
(三)根據災情需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應急救援與處置;
(四)建立健全社會應急保障體制,建立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五)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導應急救援的宣傳、培訓和應急救援隊伍的訓練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定期召開全盟綜合應急救援會議,研究制定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工作職責:
(一)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訓練演練;
(三)承擔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群眾遇險、社會安全事件等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公共衛生、核與輻射事故等各類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救援機構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專業應急救援分隊工作職責:
(一)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訓練演練;
(三)承擔本系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救援機構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 專(兼)職應急救援分隊工作職責:
(一)加強隊伍的訓練和管理,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訓練演練;
(二)加強應急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三)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工作職責:
(一)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工作;
(二)發揮專業知識和技能優勢,協助搞好應急救援工作;
(三)參加應急救援機構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輔助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專家組工作職責:
(一)參與應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承擔應急救援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專業隊員職責:
(一)統計應急救援數據,發布或報送相關信息;
(二)掌握應急救援專業理論知識技能,開展應急救援訓練;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盟應急救援機構的領導下,實行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密切配合,根據部門、行業、單位特點,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業務培訓,規范應急救援程序,提高綜合應急救援事故處置的快速反應能力。
(一)業務培訓。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聯動單位要有計劃、有安排、有目的地抓好具有崗位特點、業務特點、救援重點的教育培訓活動,對全盟范圍內有應急救援任務的成員單位、系統、行業、廠礦、企業負責人、重點崗位人員進行輪訓,強化應急救援實力,提高全員素質。
(二)備勤備戰。 盟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通訊聯絡暢通,應急救援所需器材裝備完整好用,接到應急救援出動命令后能及時、準確到達救援現場,開展施救。
第四章 綜合應急救援保障機制
第十七條 經費保障。盟委行署建立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機制,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科學保障、平戰結合"的原則,把綜合性應急救援經費納入盟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按照行署應急救援需要確定經費預算指標。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同步制定本級應急救援財政經費預算,切實滿足各旗區應急救援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器材裝備保障。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配齊配強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盟財政局每年應列支專項經費用于應急救援隊伍訓練、器材裝備的維護、更新和高科技、高技能應急救援新裝備的購置。本著"就近、快速、實用"的原則,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每年預算專項經費用于購置應急救援器材裝備,逐年提高本地區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盟民政局建立物資儲備庫,儲存帳篷、棉衣被等各類救濟物資;盟衛生局建立藥品儲備庫,儲存足夠的抗生、消炎等各類急救藥品,儲存適量的消殺藥品、消殺器械、應急接種疫苗、鏈霉素、磺胺類藥物、應急監測試劑、疫情監測設備、環境監測的儀器和試劑及個人防護物品;盟住房建設局建立重型機械征召調集機制。
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建立相應的物資保障機制,從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種類特點出發,建立相應物資、藥品儲備保障制度,重型機械征召調集簽約制度,達到本地應急救援需要。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信息保障。建立盟綜合應急救援信息保障制度,確定專門的應急救援信息員,收集、整理、報送應急救援常態信息,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根據指令,通過信息平臺向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人民群眾發布災害事故信息,做好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信息收集、評估、報送制度,每季度向盟應急辦上報本地區、單位、行業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條 應急救援交通道路保障。建立應急救援交通道路保障機制,開辟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盟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接到應急救援命令后,優先為應急救援提供專門通道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第五章 綜合應急救援預警 調度 指揮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建立應急預警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科學有效"的原則制定應急預案。盟應急救援機構按照一級響應,制定盟級總體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要結合本單位、部門、行業等特點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行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機構)、生產經營單位、駐盟各垂直管理單位、盟內企業都應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案制定必須規范、針對性強、可操作,經本級權威論證評審合格后,報盟應急機構備案。各應急成員單位、系統、行業、主管部門,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要定期對預案進行演練,增強協調配合和實際作戰能力。
第二十三條 建立快速調度機制。依托公安"110"、消防"119"、衛生"120"建立盟綜合應急救援調度指揮平臺,承擔等級災害事故的力量調集。應急救援成員單位的通訊平臺要與盟綜合應急救援調度指揮平臺實行無縫對接,形成覆蓋全盟的應急快速調度網絡。根據災害等級或演練、拉動需要,啟動盟級應急救援預案,調集救援力量,快速集結,迅速趕赴現場。
第二十四條 盟綜合應急救援調度信息發布,可第一時間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訊網、固定電話等方式,向相關應急救援單位和個人傳遞,接到應急信息后,快速集結,按照指令,迅速出動。
第二十五條 按照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原則,盟應急救援機構接到突發事件報警后,應當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相關預案的要求啟動應急響應。依據應急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理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政府首長任總指揮,盟應急救援機構負責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為副總指揮,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應急救援隊、專業應急分隊、專(兼)職救援分隊、志愿者隊伍在總指揮、副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根據任務、職責分工展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強協作,科學處置。盟應急救援機構所屬單位、部門和系統行業,緊密配合,互通信息,果斷處置,降低損失。
第二十七條 各旗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各旗區應急救援調度指揮平臺,調集轄區力量,指揮處置轄區內突發的災害事故事件。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盟委、行署同意,清點救援隊伍人員、物資、器材裝備,核準消耗,有序撤離現場,恢復正常備勤狀態。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裝備征召重型機械、裝備物資、醫療藥品、油料食品等應急救援所需品,按照先征用后結算的方式,救援結束后,由事故單位統一清算。事故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旗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與獎懲
第三十條 綜合、專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參加非本轄區、本專業、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盟委、行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各部門、單位可依據本部門、本單位的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志愿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盟委、行署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三十一條 在處置應急救援突發事件時,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自身的職責,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監測工作,導致處置突發事件失當,或者擴大事態,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服從綜合應急指揮部對應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三)救援現場臨陣脫逃,消極應對,責任意識差造成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五)不服從機械征召、調集、食品供給或妨礙應急救援的企業、單位、個人。
對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盟應急救援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