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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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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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綜合質量水平,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的企業。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和公開、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市長質量獎評審實行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審定的程序。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獲獎企業每次不超過2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泰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泰州質監局局長任副主任,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企業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成員,頒布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負責審核專家評審結果;
(五)提請市政府批準市長質量獎;
(六)監督獲獎企業的生產或服務質量。
第六條 泰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設于泰州質監局,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有關主管部門、各市(區)質監主管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發動、宣傳工作,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第八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每年擬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定。專家組成員由行業人士、政府部門有關人員和特聘質量專家組成。
第三章評審標準與申報條件
第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依據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制訂。
第十條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按行業制訂實施指南。實施指南主要包括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環境保護、經營業績、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十一條行業實施指南根據質量管理要求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資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當年申報企業評審總得分7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3位的方可取得獲獎提名資格。
第十三條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生產或服務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質量管理經營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基礎工作扎實,質量工作成效顯著。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并獲省以上質量獎或連續3年獲市質量獎;
(四)積極推進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著力實施品牌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在擁有專利技術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獲得名牌產品、著(馳)名商標或高新技術產品等省級以上認定;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居全市同行前列,技術指標和質量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領先,主要經營業績具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第十四條申報前2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產(商)品質量被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按國家行業規定)及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間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每年于評審前發布。
第十六條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泰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經當地質監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
第十七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對企業的申報條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按行業分組,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對書面審查報告復核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并另行委派評審專家組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形成現場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對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現場審查報告進行復核,匯總評審企業總得分,提出擬獲獎企業,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擬獲獎企業,初定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不超過2家),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二十一條公示通過的擬獲獎企業,經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府對獲獎企業進行表彰,并頒發市長質量獎獎杯、證書和獎金50萬元。
第二十二條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未被審定的企業,可給予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表彰(頒發提名獎證書,不頒發獎杯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安排。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成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給予警告或撤銷其評審工作參與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按規定程序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對其申報市長質量獎不予評審。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獲獎企業每年應填報《泰州市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年報表》及自我評價報告,交當地質監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八條獲獎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
(一)發生嚴重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按國家行業規定)的;
(二)產(商)品質量被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的;
(三)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引起社會不良反映的。
第二十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委辦公室對獲獎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的情形,以及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經查實,按規定程序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并予以公告,3年內對其申報市長質量獎不予評審。
第三十條獲獎滿3年后的企業,可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經評審再次獲獎的企業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頒發證書、獎杯,但不頒發獎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