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
1986年3月24日,最高檢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案件管理,改進辦案領導、監督工作,提高辦案質量,特制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如下:
一,案件管轄范圍 經濟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偵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偷稅、抗稅案(刑法第121條);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案(刑法第126條);
(三)假冒商標案(刑法第127條);
(四)貪污案(刑法第155條);
(五)賄賂案(刑法第185條);
(六)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偵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14條);
(二)刑訊逼供案(刑法第136條);
(三)誣告陷害案(刑法第138條);
(四)破壞選舉案(刑法第142條);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143條);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144條);
(七)報復陷害案(刑法第146條);
(八)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刑法第147條);
(九)偽證案(刑法第148條);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149條);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180條);
(十二)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案(刑法第186條);
(十三)玩忽職守案(刑法第187條);
(十四)徇私舞弊案(刑法第188條);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190條);
(十六)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刑法第191條);
(十七)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類標準
經濟檢察、法紀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標準參見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立案標準。
經濟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一)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一萬元或共同貪污、受賄三萬元以上的;個人貪污糧食一萬五千公斤或糧票二萬五千公斤、共同貪污糧食二萬五千公斤或糧票三萬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偷稅抗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個體經營者偷稅抗稅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三)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假冒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三萬元以上的;個體經營者假冒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一萬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在二萬元以上的。
(五)縣級以上干部犯罪的。
經濟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貪污糧食在十萬公斤或糧票十五萬公斤以上的。
(三)個人受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地級以上干部犯罪的。
領導機關交辦的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詐騙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經濟罪犯的意見》有關規定精神執行。如:個人投機倒把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三萬元以上的;個人詐騙或走私非法獲利在一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重大案件。對個人投機倒把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對個人詐騙或者走私非法獲利個人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紀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玩忽職守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而致殘、重傷的;或者影響很壞的。
(四)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的。
(五)縣級以上干部犯罪的。
法紀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玩忽職守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而致死一人以上的;或者影響極為惡劣的。
(四)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五)地級以上干部犯罪的。
三,備案制度
(一)經濟檢察部門、法紀檢察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應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式兩份,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二)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的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檢察院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一式二份備查。
(三)特別重大的經濟案件、法紀案件和涉及港、澳、臺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立案的檢察院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逐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式二份備查。
(四)對已經報送上級檢察院備案的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按照規定及時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五)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報來的備案材料,應指定專人審查,承辦人應填寫《備案材料審查表》,提出審查意見,報送部門領導或檢察長批示。并將審查出的問題和處理意見,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檢察院。
四,案件偵查、起訴責任制度
(一)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偵查,由發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分(市)檢察院應對辦理重大案件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并對特別重大案件組織或參與偵查、起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對特別重大或疑難案件進行檢查指導,并直接參與一部分案件的偵查、起訴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選擇一部分案情復雜、特別重大或涉及港、澳、臺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進行檢查指導,或參與一部分案件偵查、起訴工作。
(二)涉及幾個縣或城市幾個區的案件必要時由分(市)檢察院組織協調偵查、起訴工作;涉及幾個地(市)的重大、特別重大案件,必要時由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協調偵查、起訴工作;涉及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別重大案件,必要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協調偵查、起訴工作。
(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偵查終結和終止偵查。一般案件由縣(市、區)檢察院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由縣(市、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特別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檢察院決定。偵查終結和終止偵查案件的請示報告和決定等有關材料,按照備案制度的有關規定報送上級檢察院備查。
(四)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檢察院對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立案、偵查終結、終止偵查、起訴、免訴、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及時給予糾正或變更,所作的決定,起法律效力。下級檢察院對于上級檢察院有關案件方面的決定、指示,要認真執行。
五,健全案件報告制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在每季第一個月的中旬將上季辦理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情況綜合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一月和七月中旬將半年受案、立案和案件辦理情況匯總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在辦案中有關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偵查方面的問題,應按照逐級請示、答復的原則辦理。
(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統計報表方面的有關問題,另行規定。
六,附 則
(一)過去有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與本《制度》不相一致的,按本《制度》規定辦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案件管理細則,貫徹執行。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