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科學技術部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國科高函【2011】19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和全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交流座談會精神,全面提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基地”)建設和發展水平,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理清發展定位和目標
1.產業化基地要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為目標,著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努力推動產學研結合和創新要素優化配置,努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集群化發展,努力服務區域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2.產業化基地要堅持創新驅動,把自主創新貫穿于建設發展的各個環節,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培育現代產業體系;要堅持深化改革,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創新政策扶持模式;要堅持共同發展,強化聚集、輻射、帶動功能;要堅持擴大開放,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和市場影響力。
3.產業化基地必須確定一個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不包括現代服務業領域),產業發展方向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產業化基地要有相對明確的空間范圍,原則上不突破地市級邊界。
二、進一步做好認定工作
1.完善認定程序。申請認定的產業化基地所在的省級科技部門負責初審,確定推薦意見后行文報科技部高新司;科技部高新司組織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省級科技部門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完善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定后行文報科技部;科技部綜合平衡后,擇優認定。
2.明確認定條件。在主導產業領域,綜合實力應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產品銷售額占國內同類產品的比重不低于10%,企業銷售收入總額30億元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不少于30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5家;創新要素聚集,具有較強的人才、技術和成果轉化優勢,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研發機構不少于3家、省級以上科技中介機構不少于3家;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支持政策,建立了相應的公共服務平臺。
3.規范名稱。審定認定的產業化基地的規范化名稱格式為:“☆☆國家★★產業化基地”。其中,“☆☆”為申請基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規范化地域稱謂,“★★”為申請產業的稱謂。2011年6月前認定的產業化基地名稱,我司將另行發文確定。
三、進一步加強管理和支持
1.做好統計和評價。每年1月31日前,省級科技部門組織本地區的產業化基地,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度的統計報表。科技部高新司將組織績效評價,公布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較差的產業化基地,予以整改;對整改未通過或者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產業化基地,予以撤銷。
2.加大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產業化基地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擇機在高新技術領域的項目推薦中單列指標;結合火炬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支持產業化基地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科技中介體系完善和創新型企業培育。
3.2012年起,經認定并保持國家級資格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必須參加年度復核工作,有關要求另行通知。
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加強指導和扶持,促進產業化基地進一步提升發展水平和綜合實力。
專此通知。
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