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198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各高級陸軍學校政治部: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從1985年8月起,軍隊對退伍戰士的運送工作進行了改革,由退伍戰士購買客票自行回入伍地的人武部報到。現對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退伍戰士在離開部隊時即已辦理離隊手續,退出現役。其退伍途中在地方作案的違法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受理。需要了解在部隊期間有關情況的,原部隊應予協助。
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到軍隊作案的,按照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