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參賽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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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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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各參加單位:
為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體育賽事,拓寬參賽資金渠道,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鼓勵各參賽代表團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積極通過市場開發的形式開展運動隊冠名及服裝廣告等工作。現制訂《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參賽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參賽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
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參賽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
一、各代表團不能冠以贊助單位名稱,代表團所屬各運動隊可冠以贊助單位的名稱,格式統一為:代表團名稱+贊助單位名稱+項目隊,贊助單位名稱不得多于6個漢字或12個英文字母。
二、開(閉)幕式代表團入場時,代表團團旗除標明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的參加單位名稱外,不得出現其它標志;代表團隊伍中除自身著裝標志外,不得出現贊助單位名稱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帶有廣告宣傳性質的標識。
三、各代表團團服、運動員領獎服上不得出現除自身標志外的廣告標識,上衣和褲子的自身商標各不得超過兩處,每處大小不得超過10CM×5CM。各運動隊比賽服的著裝廣告要求,按各項目競賽規則和相關規定執行。
四、冠名、著裝廣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煙草、烈性酒等影響運動會健康形象的廣告。
五、除上述規定外,涉及到各運動隊專用物品、宣傳品等的廣告行為還應符合各項目的具體規定。
六、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組委會有關部門和各項目競委會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上述規定,對代表團及運動隊涉及到的冠名、著裝廣告等行為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應及時通知其撤消、更換、遮擋不符合規定的冠名及標識。
七、各代表團及運動隊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積極配合組委會和各項目競委會的檢查工作,有違規行為應堅決按照組委會和各項目競委會相應要求進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將視其行為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至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閉幕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