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發改[2011]1035號
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燕山物價檢查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我委聯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內,對價格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第四條 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預防、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并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在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同一價格主管部門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可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處罰種類、幅度應參照《北京市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簡稱《執行標準》)執行。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ǘ┻`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ㄈ┳赃`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ㄋ模┢渌麘敳挥杼幜P的情形。
此條在《執行標準》中簡稱“不予處罰情節”。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
。ㄒ唬┓梢幎p輕處罰的主體;
。ǘ┲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ㄈ┦芩嗣{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
。ㄋ模⿲r格違法行為人減輕處罰能達到教育作用的;
。ㄎ澹┢渌麘敎p輕處罰的情形。
此條在《執行標準》中簡稱“減輕處罰情節”。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ㄒ唬┡浜蟽r格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ǘo主觀故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從輕處罰能達到教育作用的;
。ㄋ模┙浾{查核實屬于管理疏漏造成的違法行為,且當事人積極接受檢查,認真整改的;
。ㄎ澹┻`法行為社會影響輕微的;
。┢渌麘攺妮p處罰的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在《執行標準》中簡稱“從輕處罰情節一”;第(五)項在表格中簡稱“從輕處罰情節二”。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有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當事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ㄈ┩划斒氯,在半年內再次被查處的;
(四)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ㄎ澹┺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六)在突發事件中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ㄆ撸┰趦r格異常波動時期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ò耍┢渌麘攺闹靥幜P的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在《執行標準》中簡稱“從重處罰情節一”;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在執行標準中簡稱“從重處罰情節二”。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未提到的情形,屬于《執行標準》中的“一般處罰情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