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政府令第150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0年第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 一O 年九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9 62 號)的要求,市政府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依法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保留市級行政審批事項264項,下放縣(市、區)實施行政審批事項35項。現將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和下放縣(市、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繼續實施。
本決定下發后,對于因法律依據變化而新增或取消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實施的主體要在設定依據頒布、修改或廢止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附件1:泰安市保留的市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doc
附件2:泰安市保留的市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doc
附件3:泰安市下放縣市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doc